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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某某、余某某、孙*、朱某某、余某某、刘某某、罗某某犯开设赌场罪一案二审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安徽**民法院审理宿松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何某某、余*某、孙*、朱某某、余**、刘某某、罗某某犯开设赌场罪一案,于2014年8月6日作出(2014)松刑初字第00175号刑事判决:1.被告人何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30000元。2.被告人余*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30000元。3.被告人孙*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30000元。4.被告人朱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0元。5.被告人余**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九个月,并处罚金30000元。6.被告人刘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九个月,并处罚金30000元。7.被告人罗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8000元。8.宿松县公安局民警现场扣押的赌资22900元,依法没收,上缴国库。9.被告人何某某、余*某、孙*、朱某某、余**、刘某某、罗某某退缴的非法所得款188400元,依法没收,上缴国库。宿松县公安局移送的扣押款95000元抵缴上述被告人未缴的罚金,下余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宣判后,朱某某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在审理期间,上诉人朱某某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准确,量刑适当。上诉人朱某某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朱某某撤回上诉。

安徽省宿松县人民法院(2014)松刑初字第00175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朱**

审判员方国松

代理审判员王*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江**

《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上诉人在上诉期满后要求撤回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审查。经审查,认为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准许撤回上诉;认为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将无罪判为有罪、轻罪重判等的,应当不予准许,继续按照上诉案件审理。

第三百零八条在上诉、抗诉期满前撤回上诉、抗诉的,第一审判决、裁定在上诉、抗诉期满之日起生效。在上诉、抗诉期满后要求撤回上诉、抗诉,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准许的,第一审判决、裁定应当自第二审裁定书送达上诉人或者抗诉机关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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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4)宜刑终字第00194号
  • 法院 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4
  • 案由 开设赌场罪
  • 案件类型 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公诉机关安徽省宿松县人民检察院。

  •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朱某某,男,1990年9月22日出生于安徽省宿松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安徽省宿松县。2010年3月22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宿**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4年2月18日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被宿松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8日由宿松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7月22日由宿**民法院取保候审,同年8月5日被由宿**民法院决定逮捕,同日由宿松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宿松县看守所。

  • 原审被告人何某某,男,1964年12月9日出生于安徽省宿松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安徽省宿松县。2014年1月26日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被宿松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8日经宿松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宿松县公安局执行逮捕。2014年8月7日由宿松县人民法院取保候审。

  • 原审被告人余某某,男,1969年10月1日出生于安徽省宿松县,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安徽省宿松县。2014年1月23日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被宿松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8日经宿松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宿松县公安局执行逮捕,同年7月18日由宿松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7月22日由宿松县人民法院取保候审。

  • 原审被告人孙*,男,1986年10月25日出生于安徽省宿松县,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安徽省宿松县。2012年5月10日因犯聚众斗殴罪被宿**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2014年6月28日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被宿松县公安局监视居住,同年7月22日由宿**民法院取保候审,同年8月5日由宿**民法院决定逮捕,因患病宿松县公安局未执行逮捕。

  • 原审被告人余某甲,女,1978年6月10日出生于安徽省宿松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安徽省宿松县。2014年2月19日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由宿松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7月22日由宿松县人民法院取保候审。

  • 原审被告人刘某某,女,1973年2月16日出生于安徽省宿松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安徽省宿松县。2014年3月17日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由宿松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7月22日由宿松县人民法院取保候审。

  • 原审被告人罗某某,男,1962年8月24日出生于安徽省宿松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安徽省宿松县。2014年1月24日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被宿松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2日由宿松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7月22日由宿松县人民法院取保候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