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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减刑裁定书

审理经过

安徽省郎溪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2月6日作出(2012)郎刑初字第00019号刑事判决,以开设赌场罪判处被告人谢**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万元;谢**等三被告人犯罪所得予以追缴,上缴国库。安徽省郎溪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8月22日以(2012)郎刑初字第00087号刑事判决,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谢**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与原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万元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犯罪所得赃款继续予以追缴,退赔被害人。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9月4日交付执行(刑期自2011年11月22日起至2019年8月16日止)。现执行机关安徽省九成监狱管理分局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安徽省九成监狱管理分局以谢*在近期获得计分考核记功1次,表扬2次,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建议对其减刑,并提交了该犯服刑期间的计分考核材料等证据。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该犯自服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为此,该犯受到计分考核记功1次,表扬2次的奖励。2015年5月18日,郎溪县民政局出具证明,证明该犯家庭经济困难。2015年6月14日,该犯亲属代其缴纳罚金人民币8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罪犯减刑审核表、生效裁判文书、罪犯计分考核兑现奖励审批表、罪犯“三课”学习鉴定表及个人小结、证明、缴纳罚金收据等材料。以上证据,均经查证属实,据以作为对罪犯谢**减刑一案定案的依据。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谢**自服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该犯犯有数罪,本次减刑为首次减刑,且尚有大部分财产刑未依法执行,犯罪所得赃款亦未退清,对其减刑幅度应从严掌握。综合该犯犯罪的具体情节、原判刑罚情况、财产刑执行及退赃退赔等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1997年《最**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最**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款,《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一条,《最**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谢**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自2011年11月22日至2019年2月16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宜刑执字第01832号
  • 法院 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开设赌场罪
  • 案件类型 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罪犯谢**,男,1967年7月12日出生,汉族,安徽省郎溪县人,初中文化,现在安徽省九成监狱管理分局马家湖监区二十三分监区服刑。

审判人员

  • 审判长王萍

  • 审判员程非

  • 代理审判员江曙

  • 书记员徐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