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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某开设赌场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检察院以庆迎检公诉刑诉(2015)11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9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5年10月1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某及其辩护人徐飞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4月,被告人陈某某出资在安庆市迎江区龙狮桥乡红旗社居委红旗组一间民房内开设赌场,并设置具有赌博功能的u0026ldquo;明星97u0026rdquo;游戏机十一台供他人进行赌博活动并从中牟利,雇佣赵*、卢某某(均已行政处罚)进入赌场负责收银和提供u0026ldquo;上分u0026rdquo;服务。

2014年5月3日21时许,该赌场被公安机关查获,现场抓获参赌人员(均已行政处罚)和赌场工作人员卢某某,查获扣押赌具及赌资450元。

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交被告人的户籍证明、劣迹材料、扣押决定书、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归案经过证明、相关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等证据证明上述事实。据此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营利为目的,租赁赌博场所,设立赌博方式,提供赌具和资金,利用带有赌博性质的电子游戏机供他人进行赌博活动并从中牟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陈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和犯罪事实均无异议,且自愿认罪。

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和犯罪事实均无异议,认为被告人陈某某系坦白,认罪态度好,请法庭对其从轻处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4年4月20日,被告人陈某某出资在安庆市迎江区龙狮桥乡红旗社居委红旗组一民房内开设赌场,提供具有赌博功能的u0026ldquo;明星97u0026rdquo;游戏机十一台供他人进行赌博活动并从中牟利,玩家通过现金购买该赌场设定比率的分值上机操作进行游戏,经过选定赔率、以小博大,退分则按收银上分的比率兑换成现金。期间,陈某某雇佣赵*、卢某某(均已行政处罚)在赌场负责收银和提供u0026ldquo;上分u0026rdquo;服务。

2014年5月3日21时许,公安机关查获涉案赌场,将参赌人员卢*、陈**、何某某(均已行政处罚)及赌场工作人员卢*某带回审查,并扣押赌博机十一台及赌资450元。后公安机关在开展赌博机集中销毁行动中将涉案赌博机予以销毁。

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被告人的户籍证明、劣迹材料、扣押决定书、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公安机关出具的销毁赌具证明、归案经过证明、证人卢*某、赵*、卢*等人的证言、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鉴于其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庭审中自愿认罪,本院采纳其辩护人与此相关的辩护意见,依法对其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陈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8月24日起至2016年5月25日止)。

二、扣押在案的违法所得人民币四百五十元,依法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二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迎刑初字第00132号
  • 法院 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开设赌场罪
  • 案件类型 刑事
  • 文书类型 判决

案件相关人员

  • 公诉机关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检察院。

  • 被告人陈某某,曾用名陈**,男,1962年7月28日出生于安徽省安庆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2008年4月22日因为他人提供赌博条件被安庆市公安局罚款500元;2009年7月17日因为他人提供赌博条件被安庆市公安局迎江分局拘留十日、罚款1500元,并收缴赌具赌资和取缔该游戏机室。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4年5月30日被安庆市公安局迎江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7日被取保候审,期间被羁押29天,2015年7月15日被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在逃),同年8月24日被依法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安庆市看守所。

  • 辩护人徐飞,安徽**事务所律师。

审判人员

  • 审判员祁隽

  • 书记员汪妍(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