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黎*等寻衅滋事、开设赌场二审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安徽**民法院审理宿松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黎*、余*、王**寻衅滋事罪,原审被告人李**、陈*、张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寻衅滋事罪,原审被告人齐*、沈某某、李**、朱某某、张**、吴**、洪*、熊**、谢*明犯开设赌场罪一案,于2015年9月25日作出(2015)松刑初字第00178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黎*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审理期间,上诉人黎*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对上诉人黎*撤回上诉的申请应予准许。据此,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黎*撤回上诉。

安徽省宿松县人民法院(2015)松刑初字第00178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0一五年十一月十七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宜刑终字第00271号
  • 法院 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开设赌场罪
  • 案件类型 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公诉机关安徽省宿松县人民检察院。

  •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黎*,男,1998年5月4日出生于安徽省宿松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安徽省宿松县,经常居住地安徽省宿松县。2015年3月2日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由宿松县公安局执行刑事拘留,2015年3月10日经安徽省宿松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2015年3月12日由宿松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安庆市看守所。

  • 法定代理人黎某某,男,1974年5月28日生,汉族,安徽省宿松县人,住安徽省宿松县。系黎某之父。

  • 原审被告人李某某,男,1979年1月24日出生于安徽省宿松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安徽省宿松县。2002年5月因犯聚众斗殴罪被宿松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08年11月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宿松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一个月。2015年2月11日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由宿松县公安局执行刑事拘留,2015年3月19日经安徽省宿松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宿松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宿松县看守所。

  • 原审被告人齐*(曾用名齐*,绰号“某某”),男,1985年7月15日出生于安徽省宿松县,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安徽省宿松县。2003年7月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宿松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05年3月因犯寻衅滋事罪被安庆**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2011年8月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宿松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5年3月11日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由宿松县公安局执行刑事拘留,2015年3月19日经安徽省宿松县人民检察院以开设赌场罪批准逮捕,次日由宿松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宿松县看守所。

  • 原审被告人沈某某(绰号“**”),男,1984年6月14日出生于安徽省宿松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安徽省宿松县。1998年因犯抢劫罪被宿松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2008年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宿松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2012年11月因犯故意伤害罪、聚众斗殴罪被宿松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2014年12月5日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由宿松县公安局执行刑事拘留,2015年1月9日经安徽省宿松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宿松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宿松县看守所。

  • 原审被告人李某某,女,1976年1月31日出生于安徽省宿松县,汉族,大专文化,无业,住安徽省宿松县。2015年2月11日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由宿松县公安局执行刑事拘留,2015年3月19日安徽省宿松县人民检察院以无逮捕必要决定不批准逮捕,次日由宿松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5年5月13日经安徽省宿松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

  • 原审被告人陈*,男,1997年12月29日出生于安徽省宿松县,汉族,初中文化,学生,住安徽省宿松县。2015年2月3日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由宿松县公安局执行刑事拘留,2015年3月10日经安徽省宿松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2015年3月12日由宿松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安庆市看守所。

  • 法定代理人陈某某,男,1974年6月5日生,汉族,安徽省宿松县人,住安徽省宿松县。系陈某之父。

  • 原审被告人张某某,男,1997年5月12日出生于安徽省宿松县,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安徽省宿松县。2015年2月16日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由宿松县公安局执行刑事拘留,2015年3月10日经安徽省宿松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2015年3月12日由宿松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宿松县看守所。

  • 原审被告人余*,男,1999年1月5日出生于安徽省宿松县,汉族,高中文化,学生,户籍地安徽省宿松县,租住安徽省宿松县。2015年2月3日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由宿松县公安局执行刑事拘留,2015年3月10日经安徽省宿松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2015年3月12日由宿松县公安局执行逮捕,2015年11月1日被宿松县人民法院取保候审。

  • 法定代理人张某南,女,1973年7月13日生,汉族,安徽省宿松县人,住安徽省宿松县。系余某之母。

  • 原审被告人王*,男,1996年5月2日出生于安徽省宿松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安徽省宿松县。2015年3月26日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由宿松县公安局执行刑事拘留,2015年4月24日经安徽省宿松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宿松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宿松县看守所。

  • 原审被告人朱某某(曾用名朱某某),男,1974年6月27日出生于安徽省宿松县,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安徽省宿松县。2015年3月2日因涉嫌犯赌博罪由宿松县公安局执行刑事拘留,2015年3月19日安徽省宿松县人民检察院以无逮捕必要决定不批准逮捕,次日由宿松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5年5月13日经安徽省宿松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

  • 原审被告人张**(绰号“@@*”),男,1983年2月27日出生于安徽省宿松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安徽省宿松县。2015年3月23日因涉嫌犯赌博罪由宿松县公安局执行刑事拘留,2015年4月28日安徽省宿松县人民检察院以无逮捕必要决定不批准逮捕,次日由宿松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5年5月13日经安徽省宿松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

  • 原审被告人吴某友,男,1981年2月23日出生于安徽省太湖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安徽省太湖县。2012年11月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太湖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2015年1月6日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由太湖县公安局执行刑事拘留,2015年2月3日由太湖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5年3月11日太湖县公安局将其移送宿松县公安局,2015年5月13日经安徽省宿松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2015年9月7日被宿**民法院决定逮捕,同日由宿松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宿松县看守所。

  • 原审被告人洪*,男,1980年6月4日出生于安徽省太湖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安徽省太湖县。2002年8月因犯抢劫罪被太湖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2015年1月31日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由太湖县公安局执行刑事拘留,2015年2月17日由太湖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5年3月11日太湖县公安局将其移送宿松县公安局,2015年5月13日经安徽省宿松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2015年8月18日被宿**民法院决定逮捕,同日由宿松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宿松县看守所。

  • 原审被告人熊某财,男,1975年5月27日出生于安徽省宿松县,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安徽省宿松县。2015年4月3日因涉嫌犯赌博罪由宿松县公安局执行刑事拘留,2015年4月29日由宿松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5年5月13日经安徽省宿松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

  • 原审被告人谢**,男,1972年12月28日出生于安徽省宿松县,汉族,文盲,农民,住安徽省宿松县。2006年10月因犯合同诈骗罪被宿松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15年2月11日因涉嫌犯赌博罪由宿松县公安局执行刑事拘留,2015年3月19日安徽省宿松县人民检察院以无逮捕必要决定不批准逮捕,次日由宿松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5年5月13日经安徽省宿松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

审判人员

  • 审判长方热烈

  • 审判员张跃

  • 代理审判员王涛

  • 书记员於笑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