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安徽**民法院审理宿松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4年1月3日作出(2014)宿刑初字第00002号刑事判决:1、被告人王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30000元。2、被告人王某某的非法所得200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宣判后,原审被告人王某某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在审理期间,王某某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准确,量刑适当。上诉人王某某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王某某撤回上诉。
安徽省宿松县人民法院(2014)宿刑初字第00002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二月十七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公诉机关安徽省宿松县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某某,男,1974年12月15日生,汉族,安徽省宿松县人,初中文化,务工,住安徽省宿松县。2013年1月30日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由宿松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3年12月18日由宿松县人民法院取保候审。
审判人员
审判长朱祖琴
审判员方国松
审判员唐毅
书记员张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