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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等开设赌场罪,赌博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安徽**民法院审理定远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武**、缪**、黄*、闻某某、郭某某、许某某、王某某、宋某某、武**、吴*、肖某某、朱某某、武**、缪*乙犯开设赌场罪、赌博罪一案,于2014年8月14日作出(2014)定刑初字第00178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武**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0月28日公开开庭审理。安徽省滁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冯**依法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武**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在审理过程中,武**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武孝波撤回上诉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武**撤回上诉。

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2014)定刑初字第00178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樊**

审判员宋**

代理审判员邓**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王*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

《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诉讼法﹥的解释》

第三百零五条上诉人在上诉期满后要求撤回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审查。经审查,认为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准许撤回上诉;认为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将无罪判为有罪、轻罪重判等的,应当不予准许,继续按照上诉案件审理。

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被告人提出上诉,在第二审开庭后宣告裁判前申请撤回上诉的,应当不予准许,继续按照上诉案件审理。

第三百零八条在上诉、抗诉期满前撤回上诉、抗诉的,第一审判决、裁定在上诉、抗诉期满之日起生效。在上诉、抗诉期满后要求撤回上诉、抗诉,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准许的,第一审判决、裁定应当自第二审裁定书送达上诉人或者抗诉机关之日起生效。

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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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4)滁刑终字第00190号
  • 法院 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4
  • 案由 开设赌场罪
  • 案件类型 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公诉机关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检察院。

  •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武孝波,曾用名李**,男,1980年7月17日出生于安徽省定远县,汉族,农民。曾因犯盗窃罪、故意伤害罪2007年9月3日被安徽省**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2009年10月23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赌博罪于2013年10月13日被定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3年11月19日被批准逮捕,同日由定远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定远县看守所。

  • 原审被告人缪**,男,1986年11月20日出生于安徽省定远县,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定远县。曾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06年11月21日被安徽**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07年7月17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赌博罪于2013年10月13日被定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3年11月19日被批准逮捕,同日被定远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定远县看守所。

  • 原审被告人黄*,男,1990年2月1日出生于安徽省定远县,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定远县。曾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9年5月8日被安徽**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09年6月11日刑满释放;犯交通肇事罪于2012年12月25日被安徽**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宣告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为2013年2月27日至2016年2月26日。因涉嫌犯赌博罪于2013年10月13日被定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3年11月19日被批准逮捕,同日被定远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定远县看守所。

  • 原审被告人闻某某,男,1989年12月20日出生于安徽省定远县,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定远县。曾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2年7月26日被安徽**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宣告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为2012年7月26日至2014年7月25日。因涉嫌犯赌博罪于2013年11月14日被定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3年12月19日被批准逮捕,同日被定远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定远县看守所。

  • 原审被告人郭某某,男,1989年6月10日出生于安徽省定远县,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定远县。曾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9年10月15日被安徽省定**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宣告缓刑二年。因涉嫌犯赌博罪于2013年11月14日被定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3年12月5日被定远县公安局监视居住。2014年5月13日被定**民法院取保候审。2014年8月8日经定**民法院决定逮捕,同日被定远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定远县看守所。

  • 原审被告人许某某,男,1988年2月20日出生于安徽省定远县,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定远县,因涉嫌犯赌博罪于2013年12月4日被定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5日被定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4年5月13日被定远县人民法院取保候审。2014年8月6日经定远县人民法院决定逮捕,同日被定远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定远县看守所。

  • 原审被告人王某某,女,1975年8月15日出生于安徽省定远县,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定远县,因涉嫌犯赌博罪于2013年10月13日被定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日被定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4年5月13日被定远县人民法院取保候审。

  • 原审被告人宋某某,女,1968年3月4日出生于安徽省定远县,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定远县,因涉嫌犯赌博罪于2013年12月20日被定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4年5月13日被定远县人民法院取保候审。

  • 原审被告人武*甲,男,1978年4月11日出生于安徽省定远县,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定远县,因涉嫌犯赌博罪于2013年10日13日被定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4日被定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4年5月13日被定远县人民法院取保候审。

  • 原审被告人吴*,男,1983年1月19日出生于安徽省定远县,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定远县,因涉嫌赌博罪于2013年10月13日被定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7日被定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4年5月13日被定远县人民法院取保候审。

  • 原审被告人肖某某,女,1983年7月2日出生于安徽省定远县,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定远县,因涉嫌犯赌博罪于2013年10月16日被定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4年5月13日被定远县人民法院取保候审。

  • 原审被告人朱某某,男,1970年8月2日出生于安徽省定远县,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定远县,因涉嫌犯赌博罪于2013年10月13日被定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7日被定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4年5月13日被定远县人民法院取保候审。

  • 原审被告人武*乙,男,1969年6月9日出生于安徽省定远县,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定远县,因涉嫌犯赌博罪于2014年1月3日被定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4年5月14日被定远县人民法院取保候审。

  • 原审被告人缪**,男,1988年9月1日出生于安徽省定远县,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定远县,因涉嫌犯赌博罪于2014年1月6日被定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4年5月13日被定远县人民法院取保候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