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安徽省泗县人民检察院以泗检刑诉(2015)38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5年11月1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泗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吴**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安徽省泗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4月至2014年12月18日,被告人徐*在泗县草沟镇草沟街自己经营的游戏室内,放置“老虎机”、“上分机”等15台赌博机供他人赌博,非法获利1万余元。
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出示了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及相关书证等证据,认为被告人徐*的行为己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构成开设赌场罪,有自首情节,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与罪名均无异议。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4年4月至2014年12月18日,被告人徐*在泗县草沟镇草沟街自己经营的游戏室内,放置“老虎机”、“上分机”等15台赌博机供他人赌博,非法获利1万余元。2014年12月19日被告人徐*到泗县公安局投案。案发后,被告人徐*退赃1万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孙**、孙**、张*等人证言、现场照片、扣押清单、到案经过、收条、领条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以营利为目的,利用赌博工具开设赌场供他人赌博,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与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徐某主动投案,并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且已退回赃款,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其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对所居住的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六十四条及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徐**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二、被告人徐*违法所得人民币1万元,依法予以追缴,赌资人民币1450元(扣押在泗县公安局),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扣押在案的“老虎机”二台、“上分机”八台、“上分机游戏机”十八台、小鱼机一台、拳王牌游戏机三台,予以没收,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安徽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一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公诉机关安徽省泗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徐*,女,1974年11月5日出生于安徽省泗县,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泗县。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9月24日被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30日被泗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10月30日被泗**法院决定取保候审。
审判人员
审判员李秀梅
书记员王子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