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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某开设赌场罪二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安徽**民法院审理天长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陈某某犯开设赌场罪一案,于2015年5月20日作出(2015)天刑初字第00173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陈某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8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滁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支磊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陈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

原判认定:2012年5月1日,被告人陈某某租赁赵某某位于天长市秦栏镇寿昌路的两间门面房,用于饮品经营。2013年7月底至2014年6月19日期间,被告人陈某某在明知“小郑”开设赌博游戏室的情况下,仍将其从赵某某处租赁的两间门面房中的一间半门面房,转租给“小郑”,并收取租金3.6万元,让“小郑”开设赌博游戏机室,摆放具有上分退分功能的“炫酷F1”、“虎狮雄风”、“海洋之星Ⅲ”、“桌式”小鱼机、“东方明珠”、“热火朝天”、“大白鲨”七种类型的赌博机计31台,供他人赌博,并从中非法牟利。期间,被告人陈某某受“小郑”雇佣,帮助其负责赌博游戏室的日常经营管理,并领取工资,“小郑”还承诺,如有盈利,在支付其工资的基础上再分成。案发后,被告人陈某某接天长市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接受调查,如实供述犯罪事实。2014年8月5日,被告人陈某某主动向公安机关退出其违法所得8000元。

一审法院认为

原判依据证人李*、赵某某的证言、租房协议、现场示意图、现场照片、涉案游戏机照片、涉案游戏机销毁情况说明、销毁照片、检查笔录、证据保全清单、现金缴款单、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天长市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队关于被告人陈某某到案情况说明、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等证据认定上述事实,并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明知他人利用赌博机开设赌场,仍提供场地,并受雇参与赌场经营管理,其行为构成开设赌场罪。案发后,被告人陈某某接天长市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接受调查,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退出部分违法所得,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以及《最**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一、被告人陈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二、被告人陈某某违法所得八千元,依法予以没收。剩余违法所得三万六千元,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二审请求情况

原审被告人陈某某上诉提出,原审量刑过重,其认罪悔罪,鉴于家中孩子及老人均需要其照料,请求二审法院改判其缓刑。

滁州市人民检察院出庭意见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量刑适当。鉴于二审期间上诉人主动退缴全部非法所得及罚金,建议二审法院依法判处。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判所列证实原审被告人陈某某犯开设赌场罪事实的全部证据均经庭审举证、质证,查证属实后确认。本院对原判认定的事实及所列证据依法予以确认。

另查明:上诉人陈某某与景*甲有一子(景*乙,2004年3月14日出生)一女(景*丙,2014年12月9日出生)需要抚养。本院审理期间,上诉人陈某某主动退缴全部违法所得及罚金。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常住人口登记卡、出生医学证明、中**银行个人结算业务申请书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针对上诉人的上诉理由及二审出示的证据,本院结合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综合评述如下:

本院认为

原判认定上诉人陈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并具有自首、退出部分违法所得等情节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且根据上诉人陈某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作出的判决并无不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陈某某提出量刑过重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鉴于本院审理期间上诉人主动退缴全部违法所得及罚金,且尚有二名未成年子女需要抚养,本院依法对原判量刑予以调节。综合考虑上诉人陈某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性,对其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六十四条,《最**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2015)天刑初字第00173号刑事判决。

二、上诉人陈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三、上诉人陈某某违法所得四万四千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滁刑终字第00209号
  • 法院 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开设赌场罪
  • 案件类型 刑事
  • 文书类型 判决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公诉机关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检察院。

  •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陈某某,个体户。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4年8月5日被天长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5年4月13日被天长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5年5月5日被天长市人民法院取保候审。

审判人员

  • 审判长宋珺梅

  • 代理审判员邓见阁

  • 代理审判员许汪

  • 代理书记员宋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