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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开设赌场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安徽**民法院审理天长市人民检察院指控的原审被告赵**开设赌场罪一案,于2014年2月21日作出(2014)天刑初字第00081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赵**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1万元。原审被告人赵*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赵*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赵*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赵*撤回上诉。

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2014)天刑初字第00081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六月二十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4)滁刑终字第00083号
  • 法院 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4
  • 案由 开设赌场罪
  • 案件类型 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公诉机关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检察院。

  •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赵*,男,1987年1月21日出生于河南省社旗县,汉族,初中文化。2012年7月因犯寻衅滋事罪被天长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2年8月25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犯开设赌场罪于2013年11月20日被天长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天长市看守所。

审判人员

  • 审判长姜维安

  • 审判员樊朝勇

  • 代理审判员闫真

  • 书记员王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