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安徽**民法院审理天长市人民检察院指控的原审被告赵**开设赌场罪一案,于2014年2月21日作出(2014)天刑初字第00081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赵**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1万元。原审被告人赵*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赵*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赵*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赵*撤回上诉。
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2014)天刑初字第00081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六月二十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公诉机关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赵*,男,1987年1月21日出生于河南省社旗县,汉族,初中文化。2012年7月因犯寻衅滋事罪被天长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2年8月25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犯开设赌场罪于2013年11月20日被天长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天长市看守所。
审判人员
审判长姜维安
审判员樊朝勇
代理审判员闫真
书记员王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