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天长市人民检察院以天检刑诉(2015)35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郜*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5年11月2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天长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沈**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郜*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天长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7月25日至8月19日间,被告人郜*租用天长市秦栏镇圆弧路天成商业广场的商住楼,经营游戏室,放置赌博机游戏机5台(计14个独立操作单元),用钱币作媒介,以u0026ldquo;上分退分u0026rdquo;等形式,供多人多次进行赌博,从中牟利。
指控认为:被告人郜某以营利为目的,提供赌博场所及工具,供他人进行赌博,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郜*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5年7月25日至8月19日间,被告人郜*在其承租的潘*位于天长市秦栏镇圆弧东路天成商业广场的商住楼内,经营游戏室,放置u0026ldquo;六狮王朝u0026rdquo;1组4台(每台有两个独立操作单元)、u0026ldquo;海洋之星Ⅲu0026rdquo;1台(有6个独立操作单元)等赌博机,用钱币作媒介,以u0026ldquo;上分退分u0026rdquo;等形式,供多人多次进行赌博,从中牟利。
2015年8月19日,天长市公安局查获了该游戏机室,当场扣押了上述赌博游戏机及赌资1380元,抓获被告人郜*。
上述事实,被告人郜*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孙*、王*、黄*、潘*、唐*的证言、天长市公安局现场检查笔录、现场方位示意图、现场照片、证据保全决定书、清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受案登记表、天长市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队关于被告人郜*到案情况说明、涉案赌博机的销毁证明、被告人郜*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郜*以营利为目的,提供具有赌博功能的游戏机供他人赌博,其行为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郜*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对其可以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郜*确有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没有再犯罪的危险,且对所居住的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对其可以适用缓刑。据此,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郜*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二、赌资一千三百八十元,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公诉机关天长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郜*,无业。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8月20日被天长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7日被天长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9日被天长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11月1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审判人员
审判员徐美琴
代理书记员曹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