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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郑*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天长市人民检察院以天检刑诉(2015)34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董*、郑**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11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5年11月1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天长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董*、郑*、辩护人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天长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8月25日至9月15日间,被告人董*、郑*在天长市仁和集镇天润商业街一门面房内,购置并摆放具有赌博功能的u0026ldquo;西游争霸u0026rdquo;游戏机8台、小鱼机1台(可同时供10人使用),供他人进行赌博。2015年9月15日,天长市公安局工作人员接群众匿名举报,依法对该游戏室进行检查,当场查获上述赌博机及涉赌资金350元。

指控认为:被告人董*、郑*以营利为目的,多次提供赌博机具供他人赌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二被告人刑事责任。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董*、郑*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

辩护人李**提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董**初犯,社会危害性较小,且是自首。请求法庭对被告人董*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4年8月,被告人董*、郑*购置具有赌博功能的u0026ldquo;西游争霸u0026rdquo;游戏机8台、小鱼机1台(10机位),摆放在天长市仁和集镇天润商业街一门面房内,供他人进行赌博,2014年8月25日至9月15日间,非法获利18360元。2015年9月15日,天长市公安局工作人员接群众举报,依法对该游戏室进行检查,当场查获上述赌博机及赌资350元。

2014年9月16日,被告人董*、郑*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案发后,被告人董*、郑*退出赃款1836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董*、郑*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张*、孙**、韩*、李*、许**的证言、辨认笔录、天长市公安局检查笔录、证据保全清单、现场方位示意图、现场照片、天长市公安局扣押物品清单、受案登记表、被告人董*、郑*到案情况说明、天长市公安局收款收据、被告人董*、郑*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董*、郑*以营利为目的,利用其经营的游戏室提供赌博机具供他人赌博,其行为均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董*、郑*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是自首,对其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董*、郑*积极退出赃款,对其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董*、郑*确有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对其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对被告人董*、郑*可以适用缓刑。对辩护人李**提出对被告人董*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信。据此,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对被告人董*、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董*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五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二、被告人郑**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五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三、赌博游戏机、赌资及非法所得一万八千七百一十元,依法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天刑初字第00390号
  • 法院 天长市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开设赌场罪
  • 案件类型 刑事
  • 文书类型 判决

案件相关人员

  • 公诉机关天长市人民检察院。

  • 被告人董*,曾用名董**,个体经商。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4年10月11日被天长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5年10月13日被天长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11月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 辩护人李**,安徽**事务所律师。

  • 被告人郑*,绰号大干子,无业。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4年10月11日被天长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5年10月13日被天长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11月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审判人员

  • 审判员张梅

  • 书记员刘梦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