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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李*甲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天长市人民检察院以天检刑诉(2015)7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唐*、李*甲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3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4月20日、5月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天长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郑**、沈**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唐*、李*甲、辩护人刘**、赵**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天长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0月28日至12月15日间,被告人唐*借用王*位于天长市**十字会医院对面的门面房,开设游戏机室,设置34台具有赌博功能的赌博机,以钱币为媒介,采取上分退分的方式,供他人进行赌博,参赌人数累计达到120人以上。被告人李*甲明知被告人唐*利用赌博机开设赌场,而为其提供资金1.6万元和赌场内的监控设备,并帮助其联系购买赌博机具、招录赌博机维修人员。

2014年12月15日20时许,天长市公安局工作人员对被告人唐*开设的游戏机室进行突击检查,当场查获并扣押上述赌博机具及赌资1100元。

指控的证据有:(一)书证;(二)证人证言;(三)被告人唐*、李**的供述与辩解;(四)检查笔录、辨认笔录、现场照片等。

指控认为:被告人唐*、李*甲以营利为目的,设置34台赌博机供他人赌博,参赌人员累计达到120人以上,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唐*起主要作用,是主犯。被告人李*甲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分别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和第二十七条,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二被告人的刑事责任。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唐*辩称:游戏机室每天都是固定的十几个人来玩,累计人数没有达到120人。

被告人李*甲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

辩护人刘华东提出的辩护意见是: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唐*开设赌场参赌人员累计达到120人以上,属情节严重,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唐*自愿认罪,积极退赃,建议对其从轻处罚。

辩护人赵**提出的辩护意见是: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甲开设赌场参赌人员累计达到120人以上,证据不足,故不能认定为情节严重。被告人李*甲是从犯,且具有自首情节,建议对其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4年10月28日至12月15日间,被告人唐*借用王*位于天长市**十字会医院对面的门面房,开设游戏机室,设置具有赌博功能的“小鱼机”2台(分别有8个和10个独立操作单元)、“西游争霸”1组(有8个独立操作单元)、“象行天下”1组(有8个独立操作单元),共34台赌博机,并聘用郭*负责赌博机的维修,李*乙等人负责收钱,以钱币为媒介,采取上分退分的方式,供他人进行赌博,累计营利5000元。被告人李*甲明知被告人唐*利用赌博机开设赌场,而为其提供资金1.6万元和赌场内的监控设备,并帮助其联系购买赌博机具、招录赌博机维修人员。

2014年12月15日20时许,天长市公安局工作人员对被告人唐*开设的游戏机室进行突击检查,当场查获并扣押上述赌博机具及赌资1100元。

2014年12月16日,被告人唐*主动到天长市公安局投案,但未如实供述同案犯李*甲共同犯罪事实。2015年1月14日,被告人李*甲主动到天长市公安局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案发后,被告人唐*退出犯罪所得赃款5000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证据证实:

一、证人李*乙的证言,证实2014年10月底,唐*打电话叫其到天长**会医院对面的游戏机室上班,店里有“西游争霸”一组8门,“象行天下”赌博机一组8门,“小鱼机”2台(分别有8个和10个操作单元)。其和“小*”主要负责上分退分,收钱退钱,轮流上班,郭*负责赌博机的日常维修。店里每天最少有十几个人玩。其每天下班时把记账单和钱都交给唐*。

二、证人郭*的证言,证实2014年10月底,李*甲叫其到天长**会医院对面的游戏机室上班,这个店是唐*和李*甲开的,店里有“西游争霸”一组8门,“象行天下”赌博机一组8门,“小鱼机”2台(分别有8个和10个操作单元)。其负责赌博机的日常维修。李*乙和徐**主要负责上分退分,收钱退钱。店里每天都是十几个人来玩。

三、证人潘*的证言,证实2014年11月,其儿子唐*告诉其,他和别人开了一个游戏机室。

四、证人王*的证言,证实其在天长**会医院对面租了几间门面房。2014年7月,其将门面房给唐*,让唐*帮其再转租出去。案发后,其才知道他没转租,自己开了家赌博游戏厅。

五、辨认笔录,证实李*乙、郭*辨认出唐*、李*甲就是开设赌场的人。李*乙、郭*辨认出对方就是与其一同在游戏机室上班的人。

六、现场照片。

七、天长市公安局检查笔录、扣押清单,证实2014年12月15日20时10分至20时30分,天长市公安局民警对天长市石梁路“红十字会医院”对面的门面房进行检查,当场查获“小鱼机”赌博机2台、“西游争霸”赌博机1组8台、“象行天下”赌博机1组8台和赌资1100元。

八、销毁记录及照片,证实2015年1月10日,天长市公安局工作人员将查获的赌博机予以砸损、拆卸销毁。

九、受案登记表,证实2014年12月15日15时许,天长市公安局接匿名群众举报:在天长市石梁路“红十字会医院”对面的门面房内有人利用赌博机开设赌场,供他人赌博。当日20时许,天长市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民警对该门面房突击检查。2014年12月16日,天长市公安局决定对唐*、李*甲涉嫌开设赌场案立案侦查。

十、天长市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关于被告人唐*、李*甲到案情况说明,证实2014年12月16日,被告人唐*主动到天长市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投案,但拒不承认李*甲帮助开设赌博游戏机厅的犯罪事实。2015年1月14日,被告人李*甲主动到天长市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投案。

十一、天长市人民法院(2004)天刑初字第110号刑事判决书,证实被告人唐*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04年10月20日被本院判处拘役六个月,宣告缓刑一年(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

十二、收据,证实案发后,被告人唐*退出犯罪所得赃款5000元。

十三、被告人唐*的供述,证实2014年八九月份,其因欠债,就找李*甲帮其开个赌博游戏机厅,李*甲给其1.6万元,为其联系购买了2台“小鱼机”、1组“西游争霸”赌博机、1组“象行天下”赌博机。李*甲还把他之前用的电脑、监控设备也借给其,帮其招录服务员和赌博机维修人员。2014年10月28日,其游戏机室开始营业,其雇用郭*、李*乙、“小*”三人,郭*主要负责赌博机的维修,李*乙和“小*”主要负责给客人上分退分,店里每天有十几个人来玩。经营期间其共营利5000元。

十四、被告人李**的供述,证实2014年9月,唐*找到其说外面欠债,想让其帮他开游戏机厅,后其借给唐*1.6万元,联系人买了赌博机,其还帮唐*装了监控,介绍郭*到店里负责维修赌博机。店里平时都是唐*负责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李*甲以营利为目的,设置34台赌博机供他人赌博,其行为均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李*甲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积极退赃,被告人李*甲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对被告人唐*、李*甲均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甲确有悔罪表现,适用缓刑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对被告人李*甲可以适用缓刑。对于被告人唐*及辩护人提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唐*、李*甲开设赌场不能认定为情节严重的辩护意见,经查,开设赌场参赌人数累计达到120人以上才能认定为情节严重,这个人数是指不同的个人,而不是参赌人员达到120人次以上。被告人唐*虽在侦查机关供述每天参赌的有十几个不同的人,但关于参赌的是不同的人的供述,得不到证人李*丙、郭*以及相关参赌人员的印证。现被告人唐*当庭对其在侦查机关的该部分供述予以否认,因此,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唐*、李*甲开设赌场参赌人数累计达到120人以上,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被告人唐*、李*甲开设赌场行为不能认定为情节严重,故对被告人唐*及辩护人该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信。据此,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对被告人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对被告人李*甲,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2月16日起至2015年10月15日止。罚金已缴纳)。

二、被告人李*甲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三、本案犯罪所得赃款五千元以及被查获赌资一千一百元,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八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天刑初字第00118号
  • 法院 天长市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开设赌场罪
  • 案件类型 刑事
  • 文书类型 判决

案件相关人员

  • 公诉机关天长市人民检察院。

  • 被告人唐*。

  • 辩护人刘华东,安徽**事务所律师。

  • 被告人李*甲,安徽省**有限公司总经理。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1月14日被天长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6日被逮捕。

  • 辩护人赵**,安徽**事务所律师。

审判人员

  • 审判长万唐仓

  • 审判员张梅

  • 人民陪审员郭学生

  • 书记员刘梦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