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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军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全椒县人民检察院以全检刑诉(2015)8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白军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6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全椒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白军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4年11月份,被告人白军以营利为目的,租赁位于全椒县襄河镇南岳西路某理发店旁一间房屋经营游戏机室,游戏机室安装了监控设备,并设置两台具有赌博功能电子游戏机供他人赌博,其中一台捕鱼游戏机十个端口,另一台3D宝马全球通游戏机八个端口,每个端口均能同时供他人独立使用。

2014年12月26日,被告人白军主动到全椒县公安局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另查明:案发后,侦查机关扣押被告人白军所有的游戏机两台、电脑一台、赌场资金895元、记录本等作案工具。

上述事实,被告人白*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受案登记表、到案情况说明,户籍信息资料、刑事判决书,情况说明,证据保全清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证人于某、黄*、李*等人的证言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白*以营利为目的,设置赌博机组织他人赌博,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依法应当追究被告人白*的刑事责任。被告人白*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之罪,是累犯,依法予以从重处罚。被告人白*案发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及《最**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安部关于办理利用赌博机开设赌场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白军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2月26日起至2015年9月25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二、扣押在案被告人白军所有的游戏机两台、电脑一台、赌场资金895元、记录本等作案工具,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九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全刑初字第00095号
  • 法院 全椒县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开设赌场罪
  • 案件类型 刑事
  • 文书类型 判决

案件相关人员

  • 公诉机关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检察院。

  • 被告人白军,无业。因数次犯盗窃罪,被本院分别于2001年8月17日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05年11月16日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08年9月25日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13年7月19日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2014年9月12日刑满释放。2014年12月26日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被全椒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5年1月29日经全椒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全椒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全椒县看守所。

审判人员

  • 审判员高红

  • 书记员刘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