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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某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全椒县人民检察院以全检刑诉(2015)6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某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全椒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某某及其辩护人马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4年4月至7月期间,被告人赵某某在全椒县襄河镇徐塘桥附近一房屋内设置两台具有赌博功能的电子游戏机,其中一台八个端口,可供八人同时使用,另一台十个端口,可供十人同时使用。被告人赵某某经营期间组织了程*、李*、田*、陈*等人进行赌博活动,从中获取非法利益。案发后,被告人赵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其罪行。

另查明:被告人赵某某因犯赌博罪于2006年12月11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二万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受案登记表、归案情况说明,户籍信息资料,刑事判决书,勘验检查、辨认笔录,证人许某某、应*、程*、田*、周*、陈*、李*等人的证言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以营利为目的,设置赌博机组织赌博活动,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依法应当追究被告人赵某某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具有犯罪前科,酌情予以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案发后能够主动投案,如实供述其罪行,是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其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赵某某属于自首,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赵某某曾犯赌博罪被本院判处刑罚,但其刑罚执行完毕后仍不思悔改,因此,其辩护人提出的“对被告人赵某某判处缓刑”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及《最**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安部关于办理利用赌博机开设赌场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赵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四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6月24日起至2015年11月12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三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全刑初字第00079号
  • 法院 全椒县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开设赌场罪
  • 案件类型 刑事
  • 文书类型 判决

案件相关人员

  • 公诉机关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检察院。

  • 被告人赵某某,个体经营户。2014年10月11日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被全椒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1日被监视居住。2015年6月24日经本院决定,由全椒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全椒县看守所。

  • 辩护人魏**,安徽**事务所律师。

  • 辩护人马虎,安徽**事务所律师。

审判人员

  • 审判长陈卫民

  • 审判员高红

  • 人民陪审员王琪

  • 书记员季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