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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天长市人民检察院以天检刑诉(2015)8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5年4月2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天长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辩护人翁*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天长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9月中旬至2015年1月6日,被告人张*在天长市平安路u0026ldquo;伟业大酒店u0026rdquo;南侧一家台球室内,摆设具有赌博功能的u0026ldquo;五星宏辉u0026rdquo;游戏机一组8台、u0026ldquo;象形天下u0026rdquo;游戏机一组8台、u0026ldquo;年年有渔u0026rdquo;游戏机一组8台,以钱币为媒介,通过上分、退分形式供他人赌博,从中牟利。

指控认为:被告人张*以营利为目的,设置赌博机组织赌博活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张*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请求从轻处罚。

辩护人翁*提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张*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悔罪表现较好,请求给予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4年9月中旬至2015年1月6日,被告人张*在天长市平安路u0026ldquo;伟业大酒店u0026rdquo;南侧一家台球室内,摆设具有赌博功能的u0026ldquo;五星宏辉u0026rdquo;游戏机一组8台、u0026ldquo;象形天下u0026rdquo;游戏机一组8台、u0026ldquo;年年有渔u0026rdquo;游戏机一组8台,以钱币为媒介,通过上分、退分形式供他人赌博,从中牟利。

2015年1月6日,天长市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队对上述场所进行突击检查,当场查获并扣押上述赌博游戏机24台及赌资6276元等。

上述事实,被告人张*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刘*、王*、卢*、赵*、沙*的证言、现场方位示意图、案发现场照片、检查笔录、扣押清单、调取证据清单、现金缴款单、天长市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队赌博游戏机销毁情况说明、赌博游戏机销毁现场照片、受案登记表、天长市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队关于被告人张*的抓获经过、被告人张*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以营利为目的,在其经营的台球室设置赌博机供他人赌博,其行为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张*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对其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确有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没有再犯罪的危险,且对其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对被告人张*可以适用缓刑。对于辩护人翁*提出请求对被告人张*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信。据此,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张*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宣告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二、赌资六千二百七十六元,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四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天刑初字第00132号
  • 法院 天长市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开设赌场罪
  • 案件类型 刑事
  • 文书类型 判决

案件相关人员

  • 公诉机关天长市人民检察院。

  • 被告人张*,个体。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1月6日被天长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3日被天长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3月6日被天长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4月1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 辩护人翁*,安徽**事务所律师。

审判人员

  • 代理审判员黄腾旸

  • 书记员刘梦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