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裴某犯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金寨县人民检察院以金寨检公诉刑诉(2015)6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裴*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6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5年6月1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金寨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裴*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4年5月初至2014年5月19日期间,裴*伙同查全中(另案处理),先后在汪**家、裴*家、胡*国家等地,采用猜硬币正反面的方式,多次组织多人进行赌博,从中抽头渔利。2014年5月19日,侦查机关在赌博现场将裴*及其他参赌人员抓获,并在现场查获存放抽头现金的盒子,内有现金10900元。

2015年6月17日,本院委托金寨县司法局对裴*进行社区影响评估,金寨**山司法所于2015年6月25日出具了社区影响评估意见书。本院了解到,裴*符合社区矫正条件,可以适用缓刑。

上述事实,裴*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证人方*、陈**、陈**、陆*等人的证言,金寨县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验、检查等笔录,金寨**山司法所出具的社区影响评估意见书,户籍证明、缴款书、查询证明等相关书证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裴*以营利为目的,在自己和他人的房屋内,采用猜硬币正反面的方式,多次组织他人赌博,从中抽头渔利,其行为构成开设赌场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依法予以确认。鉴于被告人裴*当庭自愿认罪,综合社区影响评估情况,对裴*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裴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缴纳)。

二、对被告人裴*违法所得10900元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安徽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九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金刑初字第00082号
  • 法院 金寨县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开设赌场罪
  • 案件类型 刑事
  • 文书类型 判决

案件相关人员

  • 公诉机关金寨县人民检察院。

  • 被告人裴*,男,1975年11月26日生,汉族,农民,住金寨县。被告人裴*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4年5月20日被金寨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4年6月6日由该局决定取保候审,2015年5月15日由民检察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审判人员

  • 审判员李宏伟

  • 书记员郭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