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邵**、颜**等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检察院以谯检公诉刑诉(2014)96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邵某某、颜**、刘*甲犯开设赌场罪,于2014年12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宋向前、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邵某某,被告人颜**及其辩护人吴*、刘**,被告人刘*甲及其辩护人阮*、段青青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7、8月份至2014年3月份,被告人邵某某、颜**先后在本市谯城区御花园小区29A栋101室和国购名都小区11单元602室其家中设置赌场。由邵某某联系一部分参赌人员,每场人数在十人左右,使用麻将以推牌九的方式赌博,参赌人员每次可下注一百元至两千元不等,被告人刘*甲则在赌场内放高利贷。经常参与赌博的有王**、颜**、周*、景*、张**等三十余人,赌场内免费提供饭菜、香烟、茶水等。期间,赌资累计达几百万元,邵某某、颜**抽头渔利累计达二十万元左右,刘*甲放高利贷获利累计达二十万元左右。

公诉机关针对上述事实,提交有相关证据,认为被告人邵某某、颜**、刘**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之规定,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邵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未作辩解。

被告人颜*甲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未作辩解。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颜*甲未实施开设赌场的行为,没为他人赌博提供场所。没有犯罪故意,不构成开设赌场罪,应是无罪。

被告人刘*甲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未作辩解。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刘*甲不构成开设赌场罪,只是违法行为,不是犯罪,应是无罪。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3年7、8月份至2014年3月份,被告人邵某某、颜**先后在本市谯城区御花园小区29A栋101室和国购名都小区11单元602室其家中设置赌场。由邵某某联系一部分参赌人员,每场人数在十人左右,使用麻将以推牌九的方式赌博,参赌人员每次可下注一百元至两千元不等,被告人刘*甲则在赌场内放高利贷。经常参与赌博的有王**、颜**、周*、景*、张**等三十余人,赌场内免费提供饭菜、香烟、茶水等。期间,赌资累计达几百万元,邵某某、颜**抽头渔利累计达二十万元左右,刘*甲放高利贷获利累计达二十万元左右。案发后,被告人邵某某于2014年6月20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被告人刘*甲于2014年6月19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犯罪。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在案证实:

1、被告人邵某某供述证明,2013年9月份其几个人好朋友马**、马**、董*、小*、马*、张**等人,到其家刚开始是来打麻将,其也参加,后来因为有人输钱输多了。提出把麻将改作推牌九,就是用麻将推牌九,其不知道是怎么来的,其就不参加推牌九了。庄家赢时,就给其200-300元钱,让其买饭,庄家一直输时,他们每人给其100元,够其的烟饭钱。他们每天能给其600元至1000元,除去烟、饭、茶叶等费用,每天能剩200元-300元。颜刚不在场,为此他们也经常生气。羔羔(刘**)刚开始时也来牌,后来输了几万,他就不来牌了,专门给人家放钱,在场子里放爪子钱。他每天能拿4-5万元钱放在包里,他每天赢利也在1000元左右。

2、被告人刘*甲供述证明,2013年9月份到2014年2月底其隔三差五的到邵某某家参与赌博,有时在场子里放爪子钱,是朋友其才借,不熟悉的人其不借,后来其就不来牌了,由于其的人缘比较好,慢慢的借钱人也多了。

3、被告人颜*甲供述证明,其爱人做服装生意,平时认识一些朋友,她平时经常来麻将,她朋友到其家来麻将,有时谁输钱了就用麻将推牌九,期间确实也有一部分人是来找朋友的,看到家里来牌就来几把,后来又把刘*甲叫来,听其爱人说有朋友拿的钱输完了,会向他借钱,捞回来后,给他200元钱,其开始就反对,还和家属闹矛盾,在这件事上其有责任,没有管住其爱人,制止不力。

4、证人王*甲证言证明,2014年刚过完春节没几天的一天下午朱*给其打电话,讲他和别人推牌九输钱了,让其帮他看看,其就去了。当时朱*赢了四、五万元,其也想试试手气,就参与推牌九。大概是凌晨4点钟结束,其赢了有3000多元钱。从朱*带其去过一次后,其又去了三、四十次,有时是和朱*一块去,有时是颜*给其打电话让其去的。其大概输钱输了一百七十万元左右,这些钱有一部分是其自己的,一部分是借朱*的,期间也在颜*家借过爪子钱,但是当天或者第二天都能还上。经常在一起赌博的有李**、周*、小*、景*、高*、士*、小*、张*、高高的(放爪子钱),一万元一天利息200元。还有个女的,推牌九从中抽水的有时是颜*、有时是颜*的家属,每次推牌九的庄家赔通时,参与带牌的人每人抽水100元,一般说每天能抽一万至二万元左右。

5、证人朱*证言证明,王*甲一共借其110万元,月息2分,除了2013年5月17日借其20万元给其结了4000元利息外,其它利息都没结。王*甲借其六次钱,给其打5张欠条共100万元,还有2014年1月17日给王*甲转帐10万元。其没带王*甲到颜*家来过牌,其都不知道颜*家在什么地方,其和颜*只是认识,不太熟。

6、证人景*证言证明,其没到过御花园参加过推牌九赌博活动,其也不认识颜*,王**、朱*。高*是其妯娌,他们之间有矛盾。

7、证人崔*证言证明,其的职业是和丈夫王*甲在市区马元富民路经营高炉家酒,是谯城区的代理商,其家和公安民警周*、颜*二人闹矛盾,其要求王*甲欠的外债,其家承担62万元,下余的由周*、颜*二人承担。

8、证人周*证言证明,其没有到市区御花园小区内参与赌博,其认识颜*,他们在薛**出所工作过。其不认识王*甲、高*、景*、刘*乙的。

9、证人李*甲证言证明,2014年农历2月13日其过生日,请亲戚吃饭,邵*也去了,邵*邀其空闲时到她家打麻将,其就同意了。过有半个月左右,她邀其到她家打麻将,其就去了。当天打麻将的有张*、马**、其和邵*。自那次后,邵*经常给其打电话邀其去来牌,其得闲时就去,其总共去有四、五次,有时打麻将,有时推牌九。参加赌博的有张*、王**、刘**、军哥、大海、羔羔、高*等人。其没向羔羔借过钱,其见高*、军哥向羔羔借过钱。都是输了,借羔羔的钱先用着,赢过钱后还钱时给喜面钱,约10000元给200元钱,其在邵*输了有七、八万元,在国购小区里面其也参加过赌博。

10、证**某甲证言证明,2013年8、9月份邵某某给其打电话叫其到她家去玩,她家是个牌场,先打麻将,后来推牌九,最多时有七、八个推牌九,其去有十几次,共输有三、四十万元。牌场从下午开始,到夜里结束,最低每把下来200元,封顶2000元钱。经常去推牌九的有叫和*、小*、士*、侠、还有个和侠一起去的,不知叫啥,还有小*的媳妇与亚*、磊、场子里还有个放爪子钱的高高的男子,其曾经从场子里借过五万元钱。推牌的这些人都是在牌场认识的,经常推牌九的坐庄坐门的是小*、生、士*、磊、侠他们几个人。颜刚、邵某某他两口子不参与推牌,邵某某给他们倒茶、拿个烟、做饭,颜刚在的时候也没干什么事。

11、证人左*证言证明,二、三年前认识颜*、刚开始时是打麻将,其一般都是周六、周日去,周一到周五不去,其参加、三四场,后来就用牌推牌九,其是9月份开始的,刚开始参加的有羔羔、小*、士*、董*、高*,小*、士*喜欢坐庄,后来去的有狗子、大海、李**、马*、生、斌等人。羔羔在场子里放钱,没见过他推牌九,谁要用钱,就从他那拿。当场一万元钱,抽下一、二张,只给9800元或9900元。当天还就是一万元钱。在御花园来牌是前期,后来去的人多了,颜*怕影响不好,场子就搬到国购了,后来一直在国购。邵*一直在那里招呼着,颜*有时去看看。

12、证人王*乙证言证明,其一个公安局的朋友说公安局的颜*家里有牌局,让其没事去玩,一天其去御花园玩,正好碰见一个朋友从颜*的场子里出来,其就去颜*的场子,场子里有20多人,其就参加了,也推过,下过,总共有一个月的时间,其共输了七、八万元,其就不去了。这个场子由颜*和他媳妇负责场地,收水、做饭、打扫卫生,刘**(羔羔)负责放爪子钱,也有时帮颜*收水。推牌九下注的,最小都是200元独头,没有人下,一般都是下500元,一注最多下注五、六千元。放爪子钱收息200元。参加人有王*丙、李**、战争、马*、狗*(李*乙)、张**、老*、颜**、曹**、彩侠、娇、向*、刘*、羔羔的哥刘**、吴*、吴*的姑父拉哥、东*、东*的媳妇马某甲、董*、胡*、周*、朱*。去年国庆节前后,颜*为了不想让去场子里人太杂,就把赌场搬到了他在国购名城房子里,其只去过一次,就不去了。

13、证人朱*证言证明,其到颜*家赌博有四次,第一次是2014年春节过后一天,其和李*丙一起去的,当时在他家中已有七八个人了,其认识的有王**、拉、升、侠,还有一个女的其不认识,她和景*关系很近,他们七八个围在麻将桌上开始推牌九,开始王**坐庄,其玩了一个小时输八千多元,就走了。第二次是在一个星期后,其去时他们正在玩,当时小*坐庄,从下午四点钟玩到夜里十时许,那天其输二、三万元。第三次是几天后,那天中午其和王*甲一起去吃饭,其让他回去,其去的,后来王*甲也去了,当时是小*坐庄,其在那玩一个小时,其亲属打电话其就走了,当时输两三万元。第四次去颜*家赌博,是在第三次后有十天左右,下午四点钟到颜家,王*甲正在颜*家玩牌九,其玩有两个小时就走了,其又输两三万元钱。其去四次都是颜*或者他家属从中抽头获利。羔羔在场子里放爪子钱,其借过一次钱,第二天他给其要200元钱的利息。

14、证人孙*证言证明,其媳妇曹某(小*)在2013年中秋节前去其老表颜*家打过麻将,大概去过三、四次。其去年中秋节前也去过颜*家推过两、三次牌九。2013年8月底一天下午他们开始来麻将,有人说推牌九,其就参加了。推了半小时其输了800元左右,就不来了。第二次大约是一个星期一天下午其去颜*家,看见有人推牌九,一个其不认识的男子坐庄,其带了两把,输了四五百元,后两把赢了四五百元。第三次是过两三天后的一天下午,其去颜*家,其带了8把,输了1000多元,最后推的那个男的给颜*200元抽水。其三次在颜*家推牌九时,有一个带门的听别人叫他升。说是市公安局上班。他经常在颜*家开的赌场来牌。

15、证人曹*证言证明,其和颜*媳妇邵*(毛*)都是卖淫衣服的,又是亲戚,关系不错,2013年8月份,其到邵*家来麻将,有五六次,后来王**说要推牌九,其在颜*家里推了三次牌九,共输了28000多元。

16、证人黄*证言证明,开始时其和邵*、马*、世*、曹*、马*甲他们几个人经常在邵*家打麻将。2013年5、6月份时,开始推牌九,开始时有其和马*、世*、曹*、马*甲、曹**、林*,他们几个人轮流坐庄,一场下来就是三千、五千输赢,到七、八月份又增加王**、张*、向*、李**、朱*等人。后来人多了,就赌大了。下注时变为最多两千,最小一百元。年前其经常去,过年后其去的就少了。2013年9月份时其连续输三、四场,输有四十多万元。场子里抽头的是颜*夫妻俩,一般情况下颜*的家属邵*收抽头的钱,颜*偶尔也抽,一般是在坐家结锅时,坐家给邵*三百、五百元钱。如坐家赔通时,坐门的和下跑门的人每人给一百元,每场下来,他们夫妻能收六、七千元。在场子里放爪子钱的是羔羔放的。羔羔开始是参与赌博的。大概输了一、二十万元,后来就不赌了。专门在场子里放钱。一万元收二百元利息。

17、证人宁*(狗子、李**)证言证明,过节后,其和朋友战争听说刘*兄弟俩在御花园小区颜*家里设的牌场,就过去了。屋里没几个人,有刘*、小*、马*。刘*是放爪子钱的,人不够他就坐上去打,其推有十分钟左右,批发市场保安胖子来了,刘*就下去了,其推有个把小时,人多其就不来了。输有几千元,后来其又去过几次,推过几次,也下过几次,总共输过十几万元。其见过人有王**、周*(升)、刘*、刘**、马*、小*、向*、老*、郑*、马**、刘*、李*、拉*、十八里计生办一个人,颜**、朱*等人。抽水钱有人收过后,交给颜*或颜*的家属。

18、证人张*甲证言证明,其是2013年8月份来的一直到2014年2、3月份出事之前,其总共输了三、四十万元,刚开始去赌博是刘**介绍去的,先开始来麻将,人多了就推牌九。他们一起来牌的有艳*、小*、董*、马*、老*、刘**、向*、颜**、朱*、升、羔羔兄弟俩人,彩霞、高*、小*、李**、高炉酒姓王的等人,羔羔在场子里放爪子钱,借一万元钱,当场抽掉200元,当天要还,还一万元。第天200元。庄家赔通时,下牌九赢钱,邵*收每人100元钱,庄家赢钱结锅了,给邵*二百元喜面,邵*每天能收两千元钱。颜刚不来牌,有时下班去看看,平时都是他家属招呼着。

19、证人郑*证言证明,2013年7、8月份的天,其打电话问其媳妇在哪来,她讲在影子(邵某某)家来牌来,其就过去了,到御花园小区29栋东边一个小别墅,等其媳妇马*甲打完牌就走了。过了两、三天,其又去御花园找马*甲,到屋里看到有五、六个人在那推牌九,过一会他们就走了。又过两三天其又去找马*甲,这次马*甲也参加了,其看到后也去玩一会,从晚上7点钟到8点多钟,其赢了有3000多元钱就走了,从那以后,其又去过几次,当时来牌其认识的有明明、开、小*、狗子、战争,还有个怀孕的女子。其去的那几次,都是庄家赢就拿出200元钱给邵某某。

20、证人吴某证言证明,2013年8月中旬的一天,其和颜*、王**吃过饭后,颜*提出到他家坐坐,他们就去了,到颜*家,他家里有几个女的也在,他们说一会话,王**提出玩几把牌,他们就开始了,马*的朋友开始推的,马*坐西门,公安局的生坐东门,北门坐一个人其不认识,跑门的有其,王**和他家属,颜*的老表两口子,还有几个女的,其不认识。先是个女的推的,其赢了八九千,后来换生推的其赢了八九千元。第二次是过有十几天,颜*和王**给其打电话让其去玩,其去赢了三、四千就走了。第三次是过有三四天左右,其到时马*和另一个人推的。其到颜*家没多长时间,其家属给其打电话说小孩病了,其就走了。

21、证人马某乙证言证明,其是从2013年8月份至9月份到颜*家来牌的,她们一起赌博有颜*、邵*、周*(升)、曹*、士*、曹**、孔**、东*、马**、小*、羔羔、王**、王**家属、向*、董*、彩霞、栋*、拉*等人。其平时都是下午5点左右去,走的时候不固定,有时走的早,有时走的晚,用麻将推牌九,谁赢谁往颜*茶几子上放一、二百元,谁输的没钱了,就找羔羔借钱,赢了再还给他。

22、证人王*丙证言证明,其是从2013年8月上旬开始,直到2014年3月底到颜刚家赌博的,参与的人有士*、曹**、孔**、东*、马**、高*、董*、霞姐、小*、马*、朱*、李**、明明、小*、战争、狗子、老*等人。高*在不来牌时就在颜刚家玩,帮庄家看锅,庄家赢了就给高*点洗面钱,有时200元,有时500元不固定,有时谁要是输钱了,高*就借点钱给他们,借的钱要是赢钱了就给个二百三百的。

23、证人姜*甲证言证明,其是从2013年7、8月份开始到颜*家来牌,到2014年春节前其就不去了,经常去赌博有十几个人邵影负责抽头钱,没见过颜*抽头,有时把抽头钱给羔羔,羔羔再转给邵影。羔羔专门在场子里放爪子钱,谁输钱就从羔羔那里拿钱,从羔羔手里拿一万元就是二百元的利息,也没有手续,其从羔羔借三万元还没还上来。

24、证人闫*(战争)证言证明,其是2013年10月1日前到颜*家来过牌,大概是一个星期的时间,其就不去了。**和邵*两个人不来牌,有人来牌不走时,邵*就负责给大家弄饭,烟啥的,颜*就在家看着。有时有人赢钱时抽点钱,羔羔和他哥在场子里放高利贷,一万元抽二百元钱。

25、证人刘*乙证言证明,其到颜刚家来牌是从2014年年初去的,大概去有一个多月的时间,去有十一、二次。他们是用麻将牌推牌九,羔羔在场子里放高利贷,一万元多给二百元。庄家通赔时,赢钱的人就给邵*一百元钱,说是让邵*买烟,弄饭的钱。庄家要是赢钱了就给邵*两百元钱,其输了十五六万元。

26、证人姜*乙证言证明,其是2013年10月份其朋友羔羔打电话让其到颜*家玩,第一次是羔羔带其到颜*家去的,当时有颜**、王**、升*(周**)、马**、冬*夫妻俩、曹**和孔**夫妻俩,他们正用麻将推牌九来,他们轮流坐门,其下跑门,第一次其输了一万多元钱,第一次去过后,其就经常到颜*家赌博。一直到2014年2月20日止,其从2014年2月18日下午玩,一直玩到夜里十二点左右,其输了二十二万元,其2月19日给颜*打的欠条,欠颜*二十万元。其是从场子里欠羔羔的爪子钱,其欠羔羔三十三万元,颜*从羔羔身上给其接过二十万元,其给颜*打的欠条,其现在还欠羔羔二十九万元,都是在牌场借的钱,其也在颜*御花园的家里玩过牌,还在他国购小区11栋六楼玩过牌,场子里是颜*夫妻俩抽头,邵**的多点。

27、证人李*丙证言证明,其是2013年8月份至2014年3月份上旬就不去了,就是那场子出事了,其总共输了一二十万元。羔羔的家属和邵关系很好,羔羔在场子里放爪子钱,一万元钱一天200元利息。颜刚不来牌,有时下班他去看看,平时都是他家属邵*招呼着。

28、证人李*丁证言证明,2013年7、8月份到邵*家御花园小区,还有国购小区里面一栋六楼上来过牌,第一次是跟吴某一起去的,参与赌博的人有马*、士*、马**、战争、董*、老*、小*、升、军哥、彩霞、高*、小*、还有几个叫不名字,还有一个叫羔羔的,他不来牌,是放钱的。推牌九坐庄结锅赢时,给邵*二、三百元钱喜面,庄家连通赔几把时,赢家下牌九的拿出一百元给邵*,颜*平时不在家,其总共才见他一两次。

29、证人胡*证言证明,2013年7月份一天下午其打电话找王**打麻将,他讲不打麻将,要去朋友家推牌九,其就跟王**到御花园小区邵*的家里,她们见面后都认识,其到时客厅有几个人正在推牌九,有王**、颜**、马**、曹**的丈夫林*、姜**、升,还有沙发上的两个男子。这次其在邵某某家玩了一个多小时,输了2200元。过三四天下午,邵某某给其打电话让其去玩牌,其又去了,这次玩了两个小时左右,输了7500元钱。两次共输了9700元。去这两次庄家结锅时给邵某某打二百元钱,羔羔在邵某某家时不参与推牌九,他是放爪子钱的,具体怎么放的其不知道。

30、证人颜*乙证言证明,2013年8、9月份具体时间记不清了,刘*给其打电话让其到颜*家打麻将,先打麻将后推牌九,参加人员有马*、张*、马**、董*等人,其他人其记不清了,春节过后其就不去了,后来听说他们闹矛盾了。其在那段时间经常去,多少次其记不清了。麻将是邵*提供的,用麻将推牌九,最低标准是一百元,封顶是两千元,庄家通赔时其他人每人抽一百元给邵*,邵*提供烟酒饭。颜*大部分时间也都在场,刘*在场子里放爪子钱。

31、证人张*乙证言证明,其和颜*的家属邵*熟悉,2013年秋天的一天邵*打电话让其到她家来牌,其就去御花园她家了,打牌的有邵*、张*、马*、侠姐等人,之后其又去她家打过六七次麻将。后来一到人多时就用麻将推牌九,其也参与了十多次,其都是下注,场子里刘*放爪子钱,具体怎么算的其不知道。赢钱的每次一百或二百给邵*家,讲是饭、烟及茶水钱。每场也能抽几千元钱。

32、证人刘**(刘*)证言证明,2014年10月份其去御花园颜刚家找王**要钱,下午到颜刚家见有十几个人正在推牌九,有朱*、王**、小*、高*、士*几个其认识,其他的其不认识。**和他家属也在家,最小的下一百元,最大的两千元,王**赢三万元,还其一万元其就走了。临走时王**让第二天找他拿八千元钱。过两天因其有事其没去,过有两个月,其给王**打电话他让其到国购名都小区找他,其到地点见有老*、朱*、王**、高*、士*、羔羔也在,羔羔没来牌,谁没钱了,找他借,还有几个其不认识的人推牌九,其也参加了。其来有一个多小时,赢两千元钱就走。后又过了半个月,其又去国购名都,其去时有七八个人在推牌九,其也参加了,那天其输一万多元钱。偶尔庄家赔通,坐门的和跑的每人给邵*一百元钱,烟饭由邵*提供。

33、现场拍照证明,案发现场情况。

34、扣押物品清单证明,颜*甲将赌博工具交公安机关。

35、辨认笔录证明,马*甲辨认8号参与赌博的高*,7号的霞的景*。3号赌博的生的周*。左*辨认3号开设赌场的颜*。8号在颜*赌场内借高利贷的人(刘*甲)。2号叫邵*,3号赌博的生。7号的李**,11号的大生活经验。孔*林辨认7号赌博的人,12号的生。朱*辨认4号赌博的李*甲,9号景*,5号李**,11号放高利贷的羔羔,8号是颜*,6号士*。吴*辨认6号颜*的家属邵*,9号赌博的王**,8号颜*的老表(孔*林),2号的老*,5号的升(生)。郑*辨认7号放爪子钱的羔羔。董*辨认1号赌博的升(生),7号颜*,7号放高利贷的羔羔,4号赌博的世*(颜*乙)。郑*辨认6号参赌的士*,3号颜*,1号升(生)。董*辨认2号赌博的曹*。郑*辨认9号叫小*。董*辨认6号赌博邵*。郑*辨认7号赌博的李**。马*乙辨认12号士*,3号颜*,7号东*,5号栋*,7号王**,10号颜*。张*甲辨认4号赌博的生,3号放爪子钱的高*,3号赌博的董*,6号老*,9号士*,5号老*(王*甲),8号李**,9号马*,11号邵*,1号艳*,10号小*,6号战争。王*丙辨认10号朱*,6号老*,5号李**,10号小*,11号东*。姜*甲辨认1号士*。王**辨认3号董*。姜*甲辨认7号战争,5号小*,2号拉*,9号羔羔,8号张*,11号朱*,12号老*,3号东*。王**辨认6号霞姐,6号马*甲,1号美*,2号马*。刘*乙辨认3号颜*,1号张*,1号小*,5号老*,11号升,8号大海,10号董*,4号羔羔,7号士*,2号老*(王*甲),6号霞姐,2号小*,11号马*甲,5号高*。姜*乙辨认1号刘*乙,12号拉,5号颜*,9号战争(闫*),7号小*,9号侠姐。闫*辨认3号颜*,10号张*,1号老*,8号王小*,9号羔羔,5号升(生),2号李**,12号侠,7号马*,7号胡*,11号邵*。李**辨认12号董*,8号颜*,7号羔羔,12号拉*,10号东*,9号小*,9号老*,8号周*,12号张*,6号世*,12号王*甲,6号邵*,5号侠,11号高*,8号小*,8号马*甲。李*丁辨认11号颜*,5号羔羔,1号老*,5号士*,2号刘*乙,8号小*,9号升,5号张*,10号李**,12号侠,4号马*,9号马*甲。胡*辛集1号生(升),9号放爪子钱高*,19号邵某某。张*乙辨认3号邵*,3号颜*,6号放钱高*,10号王小*,4号羔羔,5号颜*,11号邵某某。李*丁辨认12号美*,12号高*。

36、归案经过证明,2014年6月20日被告人邵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2014年6月19日被告人刘*甲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37、户籍证明,被告人邵某某、刘**的基本情况。

38、前科证明,邵某某、刘*甲无前科。

39、报案材料证明,报案的情况。

40、调查报案证明,公安机关调查的情况。

41、户籍证明,证明机关人员及被告人颜*基本情况。

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能够相互印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邵某某、颜*甲开设赌场,被告人刘*甲明知他人实施赌博犯罪行为而为其提供资金帮助,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应予惩罚。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邵某某、刘*甲在案发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犯罪,系自首,可从轻处罚。被告人颜*甲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系从犯,应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其辩护人提出未实施开设赌场的行为,没有提供场所,没有犯罪故意,不构成开设赌场罪。经查,与事实不符,不予采纳。被告人刘*甲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刘*甲不构成开设赌场罪,只是违法行为,不构成犯罪,经查,被告人刘*甲在赌场内放高利贷,为赌场提供服务,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对此节辩护意见,不予采纳。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邵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已缴纳5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自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剩余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颜*甲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自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三、被告人刘*甲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已缴纳5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自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剩余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四、违法所得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谯刑初字第00035号
  • 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开设赌场罪
  • 案件类型 刑事
  • 文书类型 判决

案件相关人员

  • 公诉机关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检察院。

  • 被告人邵某某(又名:邵*),女,1979年11月18日出生于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汉族,个体户,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2014年6月20日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被亳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4年12月31日由本院取保候审。现在居住地。

  • 被告人颜**(又名:颜*),男,1976年10月19日生于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汉族,亳州市公安局谯城分局民警,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2014年9月24日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被亳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4年12月31日由本院取保候审。现在居住地。

  • 辩护人吴*、刘**,安徽重信众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 被告人刘**(又名:羔羔、高高),男,1976年9月23日出生于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汉族,亳州**益源公司职工,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2014年7月15日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被亳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4年12月31日由本院取保候审。现在居住地。

  • 辩护人阮*、段**,安徽**事务所律师。

审判人员

  • 审判长柴毅

  • 审判员王莉

  • 人民陪审员杨丹

  • 书记员张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