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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胡某某开设赌场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检察院以台检刑诉(2014)6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某、胡某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4年1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李某某、胡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某某于2012年5月开始在福州市台江区五一南路303号鸿雁大厦1号楼一层02店面经营“怡乐心动漫城”。同年7月雇请被告人胡某某。同年8月4日,该动漫城被查处,公安机关抓获参赌人员林*、叶某某等四人,缴获赌资2620元人民币,查获“捕鱼”赌博机3台、“六狮王朝”赌博机二组并经鉴定均具有赌博功能。

就以上指控,公诉机关提交了户籍证明、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等证据材料,同时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胡某某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请求本院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李某某、胡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李**于2012年5月开始在福州市台江区五一南路303号鸿雁大厦1号楼一层02店面经营“怡乐心动漫城”。同年7月,李**雇请被告人胡某某为伙计,帮助管理、经营该动漫城。同年8月4日,公安机关根据群众举报该动漫城经营赌博机对其进行查处,当场抓获参赌人员林*、叶某某等四人,缴获赌资2620元人民币,查获“捕鱼”赌博机3台、“六狮王朝”赌博机二组(前述赌博机经鉴定均具有押分、退分、退币等赌博功能)。

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某某、胡某某均无异议,且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审理当庭出示、宣读的户籍证明,扣押物品、文件清单,私营企业登记表,书面证明,证人胡某某、董某某、林*、叶某某等的证言及辨认笔录,搜查笔录,指认现场笔录及照片,行政处罚决定书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胡某某以非法营利为目的,利用固定经营场所设置赌博机供他人赌博使用,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应予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某、胡某某犯开设赌场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李某某、胡某某归案后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予酌情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现根据被告人李某某、胡某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李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向本院缴纳。)

二、被告人胡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州**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三月五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4)台刑初字第161号
  • 法院 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4
  • 案由 开设赌场罪
  • 案件类型 刑事
  • 文书类型 判决

案件相关人员

  • 公诉机关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检察院。

  • 被告人李某某,男,1970年11月27日出生于福建省连江县,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地江苏省无锡市,暂住福州市台江区。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3年8月26日被刑事拘留,同日被取保候审。

  • 被告人胡某某,男,1988年6月4日出生于福建省连江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连江县江南乡。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2年8月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31日被取保候审,2013年8月30日被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审判人员

  • 审判长庄家通

  • 人民陪审员陈颂

  • 人民陪审员蔡祝明

  • 书记员林忠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