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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开设赌场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平潭县人民检察院以岚检公诉刑诉(2014)115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任*犯开设赌场罪,于2014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平潭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任*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9月18日,被告人任*租赁平潭县北厝镇先建村西壁50号一楼的房屋开设赌博机店,以每月人民币2500元的工资雇佣黄某某负责管理该店。2013年9月30日,平潭县公安局娘宫边防派出所民警在该店查获2台赌博机,每台赌博机可供8人同时赌博。

本院查明

公诉机关就起诉指控的上述事实向法庭出示证人证言、搜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扣押、发还清单、赌博机认定书、到案经过、被告人供述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任*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应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在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的幅度内量刑,并处罚金。

被告人任*对指控的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2014年9月18日,被告人任*租赁平潭县北厝镇先建村西壁50号一楼房屋经营赌博机店,以每月人民币2500元雇佣黄某某负责管理。同月30日,平潭县公安局娘宫边防派出所民警在该店内查获“三色鳄鱼”游戏机、“单挑2代”游戏机各1组以及赌资人民币1000元。经鉴定,查获的2组游戏设备均可同时供8人使用,具有押分退分功能,属于赌博机。案发后,公安民警从任*处扣押到经营赌博机期间的违法所得人民币1500元。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

1、证人黄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2013年9月18日,她经小**某某介绍到任*经营的平潭县北厝镇先建村西壁50号游戏机店上班,负责收银并按每10元人民币兑换1000分游戏分的比例给顾客在游戏机上分,在顾客游戏结束后,按游戏机上剩余的分数兑换成现金给顾客。游戏机店内共设有2组游戏机,每组可同时供8人进行赌博。经辨认相片,确认任*。

2、证人陈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2013年9月16日,同学任*打电话叫他介绍女性人员管理平潭县北厝镇先建村西壁的游戏机店,他将嫂子黄某某的电话给任*,叫他自己联系。经辨认相片,确认任*。

3、证人林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2013年9月18日,她将平潭县北厝镇先建村西壁50号房屋租给任*,任*在该房屋经营游戏机店。经辨认相片,确认任*。

4、平潭县公安局搜查笔录,证实公安民警在现场查获“三色鳄鱼”游戏机、“单挑2代”游戏机各1组、笔记本2本、现金人民币3550元。

5、平潭县公安局扣押、发还清单,证实公安民警在现场从黄某某处扣押到“三色鳄鱼”游戏机、“单挑2代”游戏机各1组,上分用的钥匙5把,人民币3550元,并将其中黄某某所有的人民币2550元发还黄某某;从任某处扣押到经营赌博机期间的违法所得人民币1500元。

6、现场图、现场照片,证实案发现场位置及状况。

7、平潭县公安局娘宫边防派出所《赌博机认定书》,证实现场查获的多人游戏设备2组,每组均可同时供8人使用,具有赌博功能,系赌博机。

8、到案经过,证实2013年10月28日厦门铁路**安派出所民警将任*抓获。

9、被告人任*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任*以营利为目的,利用固定场所设置16台赌博机供不特定人员参赌,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与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任*经营赌博机时间较短,且到案后认罪态度较好,予以酌情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部分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任*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扣押在平潭县公安局的违法所得人民币二千五百元,予以没收。

三、扣押的“三色鳄鱼”游戏机、“单挑2代”游戏机各1组予以没收,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福建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4)岚刑初字第254号
  • 法院 平潭县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4
  • 案由 开设赌场罪
  • 案件类型 刑事
  • 文书类型 判决

案件相关人员

  • 公诉机关福建省平潭县人民检察院。

  • 被告人任*,男,汉族,1986年4月11日出生于福建省平潭县,高中文化,无业,户籍地平潭县,住所地平潭县。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3年10月28日被厦门铁路**安派出所抓获,同月30日被平潭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4日变更为取保候审。2014年10月14日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审判人员

  • 审判长林卫国

  • 人民陪审员李雄

  • 人民陪审员林光英

  • 书记员闫俊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