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蓝**盗窃罪,蓝**开设赌场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福建省**民法院于2011年12月29日作出(2011)厦刑初字第15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蓝*武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0元;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六个月(刑期自2011年6月1日起至2024年11月30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1000元,责令该犯与另两位已决同案犯共同退赔各被害人经济损失合计人民币588912元。该犯不服,提起上诉。福建**民法院于2012年3月13日作出(2012)闽刑终字第158号刑事判决书,以上诉人蓝*武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0元;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数罪并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刑期自2011年6月1日起至2022年5月31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1000元,责令该犯与另两位已决同案犯共同退赔各被害人经济损失合计人民币588912元。判决生效后于2012年4月26日交付执行。执行机关福建省厦门监狱于2015年10月20日提出减刑建议书,建议减刑一年五个月,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福建省厦门监狱提出,该犯在近期确有悔罪表现: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端正改造态度,深挖犯罪根源,除了熟记《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外,还能以该规范来约束自己的言行,自觉学习法律知识,能参加生产劳动,能参加政治、文化、技术课的学习,考核成绩均良好以上。自2012年4月26日至2015年7月共计39个月考核期间共获嘉奖23.4个,其中一级达标2个、二级达标16个、三级达标9个、四级达标5个、五级达标6个。2013年获评监狱表扬,2014年获评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并提交厦门监狱年度罪犯评审鉴定表、服刑人员月考核表、罪犯监狱表扬审批表、罪犯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三课”考试试卷及成绩报告单等为证。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蓝**在福建省厦门监狱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自2012年4月26日至2015年7月共计39个月考核期间共获嘉奖23.4个,2013年获评监狱表扬,2014年获评监狱改造积极分子。2015年5月29日向本院缴交罚金人民币7000元,提存退赔款人民币3000元。因家庭经济困难,未能全额履行财产刑。上述事实有厦门监狱提供的证据、罚金和退赔款缴交收据、该犯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岭司法所和漳浦县**村民委员会共同出具的证明、考核期间的经济收支台帐等为证,经本院书面审查,予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蓝**在服刑期间,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减刑。依照1997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将罪犯蓝**的刑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刑期自2011年6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九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厦刑执字第1093号
  • 法院 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开设赌场罪
  • 案件类型 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罪犯蓝**,男,1988年10月2日出生,畲族,初中文化,户籍地福建省漳浦县,现在福建省厦门监狱服刑。

审判人员

  • 审判长吴琦

  • 审判员黄翠青

  • 代理审判员郑阿寒

  • 书记员欧建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