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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犯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检察院以仙检公刑诉(2015)48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蔡*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8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仙游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蔡*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检察院指控:

2015年5月1日至5日期间,被告人蔡*在其租住的仙游县郊尾镇郊尾社区惠民超市旁一民房三楼内开设赌场,召集郑*、黄**、吴*、陈**、刘*(均已行政处罚)、蔡*甲(已死亡)等人进行赌博,从中收取堂金非法获利人民币6000元,公安机关起获赌资共计人民币8000元。

被告人蔡*于2015年5月5日向仙游县公安局投案。

本院查明

本院另查明,2015年5月4日晚至5日凌晨,参赌人员蔡**被其他参赌人员怀疑存在诈赌行为产生纠纷,后从涉案赌场坠楼身亡。

上述事实,被告人蔡*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物证现场照片,书证银行卡交易明细、户籍证明、证据保全决定书及清单、收缴物品清单、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收据、到案经过,证人郑*、陈**、吴*、刘*、阮**、黄*、朱*、阮**、陈**、陈**、王*、陈**的证言,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被告人的庭前供述等证据证实,经庭审质证属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蔡*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聚众赌博,非法获利人民币6000元,其行为侵犯社会治安管理秩序和社会风尚,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在涉案赌场中,一参赌人员因赌博纠纷坠楼身亡,可予酌情从重处罚;鉴于其案发后能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属自首,可予从轻处罚。据此,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及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蔡*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二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执行。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一五年五月五日起至二○一六年五月四日止;罚金限在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缴纳)。

二、责令被告人蔡*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六千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七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仙刑初字第591号
  • 法院 仙游县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开设赌场罪
  • 案件类型 刑事
  • 文书类型 判决

案件相关人员

  • 公诉机关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检察院。

  • 被告人蔡*,男,1973年1月20日出生于福建省仙游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福建省仙游县。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5月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仙游县看守所。

审判人员

  • 代理审判员蔡雅妮

  • 书记员陈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