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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王*甲开设赌场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尤溪县人民检察院以尤检诉刑诉(2014)9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甲犯开设赌场罪,于2014年6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尤溪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吴**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尤溪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3月份,被告人王*甲在“名勝”“六合彩”赌博网站(网址:http://xu.w1133.com/ags)注册会员账号(achaff05)、密码(aa123123),并登录该网站进行“六合彩”计算机网络赌博投注。同年6月份,被告人王*甲将该账号提供给蔡*甲投注“六合彩”。同年8月份,被告人王*甲在该网站又注册一个新的会员账号(achaff17)提供给张某某投注“六合彩”。期间,被告人王*甲帮助蔡*甲、张某某与网站代理“陈老板”(另案处理)进行资金支付结算服务。根据尤溪县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队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中队对“名勝”网站(网址:http://xu.w1133.com/ags)进行远程勘验:2012年9月1日至11月27日,蔡*甲通过其会员账号投注金额人民币347450元,张某某通过其会员账号投注金额人民币411000元。

2013年4月18日,被告人王*甲主动到尤溪县公安局投案。

上述事实,被告人王*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书证户籍证明、到案说明、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表、审前社会调查报告,证人张某某、蔡**、蔡**的证言,尤溪县公安局远程勘验工作记录,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甲明知是赌博网站而提供资金支付结算服务,帮助收取赌资共计人民币758450元,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王*甲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悔罪表现及审前社会调查结果,可以对被告人王*甲适用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王*甲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应在本判决生效的第二日起五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六月二十六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4)尤刑初字第167号
  • 法院 尤溪县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4
  • 案由 开设赌场罪
  • 案件类型 刑事
  • 文书类型 判决

案件相关人员

  • 公诉机关尤溪县人民检察院。

  • 被告人王某甲,女,出生于福建省三明市,汉族,中专文化,农民,住福建省三明市。因本案于2013年4月18日被尤溪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4年1月8日被尤溪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6月1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现在家。

审判人员

  • 审判员陈其乐

  • 书记员詹大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