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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施**、蔡某某、陈**、林**、陈**、郑**开设赌场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尤溪县人民检察院以尤检诉刑诉(2014)114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严*甲、施**、蔡某某、陈**、林**、陈**、郑*甲犯开设赌场罪,于2014年9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尤溪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吴**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严*甲、施**、蔡某某、陈**、林**、陈**、郑*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尤溪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11月中旬,被告人严*甲、施**、蔡某某、陈**、林**、陈**等人以营利为目的,租赁被告人郑*甲开设在尤溪县中仙乡西华村经营的食杂店开设赌场,聚众赌博。该赌场以“天地杆”的方式进行赌博,并抽取庄钱10%作为赌场的收入。同年11月29日,尤溪县公安局在该赌场当场查获参赌人员林**、朱**、朱**等19人,并当场扣押赌资人民币6.9167万元。

2013年11月29日,被告人严*甲、施**、蔡某某、陈**、林**、陈**、郑**在赌场内被尤溪县公安局民警当场查获。

本院查明

另查明,2013年12月2日,尤溪县公安局已将赌资人民币6.9167万元予以收缴。

上述事实,被告人严*甲、施**、蔡某某、陈**、林**、陈**、郑*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户籍证明、抓获经过、福建省尤溪县人民法院(1995)尤刑初字第16号刑事判决书、(2001)尤刑初字第113号刑事判决书、福建省**民法院(2001)三刑终字第205号刑事判决书、福建省建阳市人民法院(2001)潭刑初字第214号刑事判决书、尤溪县公安局尤*(中*)行罚决字(2013)03114-(2013)0313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尤溪县公安局尤*(收)字(2013)00518号收缴物品清单等;证人林**、朱**、朱**、严*乙、杨某某、陈**、严*丙、陈**、郑*乙、陈**、林**、乐某某、吴某某、陈*、陈**、严*丁、施*乙、萧*、谢某某等证言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严*甲、施**、蔡某某、陈**、林**、陈*乙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被告人郑*甲明知他人开设赌场仍为其提供场所,七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施**、陈**、陈**有前科,应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严*甲、施**、蔡某某、陈**、林**、陈*乙、郑*甲自愿认罪,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严*甲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二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应在本判决生效的第二日起三个月内缴纳)。

二、被告人施*甲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二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应在本判决生效的第二日起三个月内缴纳)。

三、被告人蔡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二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应在本判决生效的第二日起三个月内缴纳)。

四、被告人陈*甲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二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应在本判决生效的第二日起三个月内缴纳)。

五、被告人林*甲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二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应在本判决生效的第二日起三个月内缴纳)。

六、被告人陈*乙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二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应在本判决生效的第二日起三个月内缴纳)。

七、被告人郑*甲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应在本判决生效的第二日起三个月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七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4)尤刑初字第243号
  • 法院 尤溪县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4
  • 案由 开设赌场罪
  • 案件类型 刑事
  • 文书类型 判决

案件相关人员

  • 公诉机关尤溪县人民检察院。

  • 被告人严*甲,男,出生于福建省尤溪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福建省尤溪县中仙乡东华村17号。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3年11月30日被尤溪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4年6月12日被尤溪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4年9月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现在家。

  • 被告人施*甲,男,出生于福建省尤溪县,汉族,高中文化,农民,住福建省尤溪县。因犯抢劫罪于1995年7月21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3年11月30日被尤溪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4年6月12日被尤溪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4年9月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现在家。

  • 被告人蔡某某,男,出生于福建省尤溪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福建省尤溪县。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3年11月30日被尤溪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4年6月12日被尤溪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4年9月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现在家。

  • 被告人陈**,男,出生于福建省尤溪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福建省尤溪县。因犯盗窃罪于2001年11月26日被福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3年11月30日被尤溪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4年6月12日被尤溪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4年9月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现在家。

  • 被告人林*甲,男,出生于福建省尤溪县,汉族,中专文化,农民,住福建省尤溪县。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3年11月30日被尤溪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4年6月12日被尤溪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4年9月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现在家。

  • 被告人陈*乙,男,出生于福建省尤溪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福建省尤溪县。因犯聚众斗殴罪于2001年12月2日被福建省**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3年11月30日被尤溪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4年6月12日被尤溪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4年9月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现在家。

  • 被告人郑**,男,出生于福建省尤溪县,汉族,小学一年级文化,农民,住福建省尤溪县。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3年11月30日被尤溪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4年6月12日被尤溪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4年9月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现在家。

审判人员

  • 代理审判员王晓迟

  • 书记员吴启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