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审理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刘**、龚**犯开设赌场罪一案,于2015年6月16日作出(2015)惠刑初字第468号刑事判决,认定:一、被告人刘**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二、被告人龚**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三、追缴被告人刘**违法所得人民币56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被告人龚**退出的违法所得人民币2500元(未随案移送),予以没收,由惠安县公安局上缴国库。宣判后,原审被告人龚**对判决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龚**表示服从判决,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龚**申请撤回上诉的要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龚**撤回上诉。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2015)惠刑初字第468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公诉机关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龚锦阳,石雕工,住惠安县。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4年11月3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6日被取保候审,2015年5月2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惠安县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刘**,石雕工,住惠安县。因犯抢劫罪于2002年7月19日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2010年4月1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4年11月3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6日被逮捕,2015年8月2日被取保候审。
审判人员
审判长陈俊鸿
审判员张爱玲
代理审判员吴飞普
书记员黄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