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安**有限公司诉被告夏高明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5月23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夏高明的起诉,其理由是:原告与被告已达成一致协议。
本院查明
本院审查后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的相关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夏高明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10元减半收取105元由原告承担,财产保全费200元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六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浙江安**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赖波,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夏**。
审判人员
审判长魏学森
审判员曲振强
代理审判员汤国军
书记员安丰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