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鹰潭市再就业小额贷款信用担保中心与桂速兵、桂亮华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鹰潭市XXX小额贷款信用担保中心诉被告桂速X、桂亮X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10日立案,2015年9月21日,原告以被告已履行付款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被告已向原告自觉履行了付款义务,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鹰潭市XXX小额贷款信用担保中心撤诉。

案件受理费计人民币669.5元(已减半,原告垫付),由原告鹰潭市XXX小额贷款信用担保中心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一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月民一初字第1114号
  • 法院 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追偿权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鹰潭市XXX小额贷款信用担保中心,住所地鹰潭市月湖区站江路XX号。

  • 法定代表人邱XX,主任。

  • 委托代理人汪XX,江西鹰翔律师事务所律师。

  • 被告桂速X,男,汉族,1984年4月2日生,住鹰潭市月湖区西门中房XX号,身份证号码XX。

  • 被告桂*X,男,汉族,1983年11月2日生,住鹰潭市月湖区四青镇西门下房XX号,身份证号码XX。

审判人员

  • 审判员汪生权

  • 书记员谢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