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鹰潭市XXX小额贷款信用担保中心诉被告桂速X、桂亮X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10日立案,2015年9月21日,原告以被告已履行付款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被告已向原告自觉履行了付款义务,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鹰潭市XXX小额贷款信用担保中心撤诉。
案件受理费计人民币669.5元(已减半,原告垫付),由原告鹰潭市XXX小额贷款信用担保中心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一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鹰潭市XXX小额贷款信用担保中心,住所地鹰潭市月湖区站江路XX号。
法定代表人邱XX,主任。
委托代理人汪XX,江西鹰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桂速X,男,汉族,1984年4月2日生,住鹰潭市月湖区西门中房XX号,身份证号码XX。
被告桂*X,男,汉族,1983年11月2日生,住鹰潭市月湖区四青镇西门下房XX号,身份证号码XX。
审判人员
审判员汪生权
书记员谢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