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鹰潭市再就业小额贷款信用担保中心与袁**、乐**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鹰潭市再就业小额贷款信用担保中心诉被告袁、乐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鹰潭市再就业小额贷款信用担保中心以被告已还款为由,于2015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鹰潭市再就业小额贷款信用担保中心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鹰潭市再就业小额贷款信用担保中心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14元(原告已预交2428元,应退回1214元),由原告鹰潭市再就业小额贷款信用担保中心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月民一初字第1206号
  • 法院 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追偿权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鹰潭市再就业小额贷款信用担保中心,住所地鹰潭市月湖区站江路24号。

  • 法定代表人邱红灵,主任。

  • 委托代理人汪荣农,江西鹰翔律师事务所律师。

  • 委托代理人夏翠霞,江西鹰翔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 被告袁,女,1986年11月11日出生。

  • 被告乐,女,1963年8月20日出生。

审判人员

  • 审判员余丽妙

  • 书记员王东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