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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余分公司与简力勇、简根妹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中国人民财**余市分公司(下称原告)与被告简**(下称第一被告)、简**(下称第二被告)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8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0月3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华*到庭参加诉讼,二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2013年11月17日,第一被告驾驶赣K33779货车(车主系第二被告)途径宜丰县石市境内320国道与陈**驾驶的赣KF03859小车会车时发生碰撞,造成陈**死亡、两车受损的重大交通事故。该事故经宜**警支队认定第一被告无证驾驶及超载,陈**越过中心线驶向道路左侧,第一被告与陈**负事故同等责任。陈**亲属陈**等人于2014年1月10日向宜丰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二被告及原告赔偿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等各项损失33.5万元。法院经审理后认定第一被告为无证驾驶,原告不承担商业险的赔付责任,但判决原告在交强险范围内支付赔偿款11万元。该判决生效之后,原告全额履行了判决书中的赔付义务,但根据法律规定,该事故的赔付责任应由被告承担,原告享有向二被告追偿的权利,故原告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二被告支付原告代为垫付的交通事故赔偿款110000元,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未答辩。

本院查明

原告为支持其诉讼主张,在法定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交证据如下:1、原告的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各一份,证明原告的诉讼主体资格;2、(2014)宜*一初字第27号民事判决书一份,证明第一被告简**无证驾驶赣K33779货车发生交通事故,经过法院审理判决原告在交强险范围内为二被告垫付赔偿款110000元,简根妹为该车辆的实际车主,简根妹与简**对该事故承担连带责任;3、中**行国内支付业务付款回单一份,证明原告按判决书向受害人支付了110000元赔偿款,该款项直接转账至宜丰县人民法院。

被告未提交证据。

因被告未到庭,本庭视其放弃举证、质证的权利,由此带来的不利法律后果由其自行承担。本院认为,原告提交的证据符合证据的合法性、客观性、关联性特征,予以认定。

根据上述证据及庭审笔录,可以认定如下案件事实:

2013年11月17日,第一被告驾驶第二被告实际所有的赣K33779货车途径宜丰县石市境内320国道时,与陈**驾驶的赣KF03859小车会车时发生碰撞,造成陈**死亡、两车受损的重大交通事故。该事故经宜**警大队认定,宜春市交警支队复核维持,第一被告无证驾驶及超载,陈**越过中心线驶向道路左侧,第一被告与陈**负事故同等责任。因第二被告为该货车在原告处投保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陈**亲属向法院起诉,要求二被告、及原告赔偿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等各项损失33.5万元。经宜丰县人民法院审理,认定第一被告无证驾驶且超载,与陈**负事故同等责任,第二被告为该车实际车主,与第一被告负共同赔偿责任,判决原告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110000元。判决生效后,原告在交强险范围内支付了110000元赔偿款。为此原告向本院起诉,并提出前列诉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属追偿权纠纷。第一被告驾驶第二被告实际所有的赣K33779货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他人损害,原告作为该车交强险承保人,依据法院的生效判决在交强险范围内支付赔偿金110000元。因第一被告未取得货车的驾驶资格,根据《最**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保险公司在赔偿范围内向侵权人主张追偿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的规定,原告有权向二被告追偿。故对原告主张二被告给付交强险赔付款110000元的诉请,本院予以支持。依照《最**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简**、简根妹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中国人**有限公司新余市分公司交强险赔付款人民币一十一万元

案件受理费二千五百元,由被告简力勇、简根妹共同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0一四年十二月十五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4)渝民初字第02032号
  • 法院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4
  • 案由 追偿权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判决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中国人**有限公司新余市分公司。

  • 负责人刘**,该公司总经理。

  • 委托代理人华敏,江西君越律师事务所律师。

  • 被告简**,男,1991年2月7日生。

  • 被告简**,男,1958年6月15日生。

审判人员

  • 审判长易志敏

  • 人民陪审员肖海燕

  • 人民陪审员黄春花

  • 书记员黎香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