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找法网 > 裁判文书 > 正文

万载县**担保中心与万载**炮厂、邹**、欧**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万载县**担保中心诉被告万载县北兴花炮厂、邹**、欧**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龙光明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陈*、人民陪审员刘**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万载县**担保中心的法定代表人范**及其委托代理人张**,被告邹**(兼被告万载县北兴花炮厂负责人)及其委托代理人蔡*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欧**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万载县**担保中心诉称,被告万载县北兴花炮厂向万载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45万元,我单位为此借款提供担保。被告邹**、欧**承诺以家庭财产共同偿还,并以万载县北兴花炮厂的全部资产为抵押。到期后因未偿还,万载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扣划了我单位本息合计470297.13元。现起诉要求三被告偿付代付款470297.13元,并承担利息22725元,担保费10960元,原告律师费及本案诉讼费。

被告辩称

被告万载县北兴花炮厂、邹**辩称,对代付的本息及担保费无异议,不同意承担利息及律师费。

被告欧*满华未作答辩。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2年6月20日,万载**炮厂与原告签订了委托担保协议。约定万载**炮厂向万载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贷款45万元,原告为该借款提供担保。并约定由万载**炮厂以企业土地使用权、建筑物、设备等固定资产提供反担保。如未按期还,则按应还额2‰向原告支付担保费。并承担为实现债权的费用(交通费、诉讼费、差旅费、律师费等)。2012年6月28日,欧**承诺对该款共同偿还。2012年7月12日,万载**炮厂与万载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签订了借款合同,由万载**炮厂借款45万元,约定2013年7月11日到期。同日,原告与万载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签订了保证合同,为该笔借款提供担保。到期后,因未偿还,万载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扣划了原告本息合计470297.13元。同时查明,万载**炮厂为个体工商户,邹**为经营者。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证据予以证实,经庭审核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为万载**炮厂担保,在信用社扣划了原告的款后,万载**炮厂应将该款偿付给原告;因万载**炮厂是个体工商户,故其经营者邹**应承担该偿付责任;欧**作出了承诺,故应与邹**一起共同偿还;双方约定了担保费,亦无异议,故亦应偿付;对于利息,无约定,不予认定;而律师费虽有约定,未提供票据,故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邹**、欧**偿付原告万载县**担保中心代付款470297.13元,担保费10960元。限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履行完毕。

如果未按被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驳回原告万载县**担保中心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8840元,由被告邹**、欧**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8840元,汇款至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如逾期不缴纳,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义务人在本判决规定的期限内拒不履行其义务的,权利人可在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上述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两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应递交申请执行书及被执行人财产状况证据或线索材料。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三月三十一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4)万双民初字第24号
  • 法院 万载县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4
  • 案由 追偿权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判决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万载县**担保中心

  • 法定代表人:范**职务:主任

  • 委托代理人:张柱贵,江西四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 被告:万载县北兴花炮厂

  • 负责人:邹**

  • 被告:邹**,男

  • 委托代理人:曹海兵,蔡婷,宜春市民生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

  • 被告:欧**,女

审判人员

  • 审判长龙光明

  • 审判员陈炜

  • 人民陪审员刘包根

  • 书记员肖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