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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滕**与被告王**、张*追偿权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在审理原告滕**与被告王**、张*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告王**(王**)、张*银行存款65万元或同等价值的财产并以原告滕**名下银行存款12万元做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查封被告王**(王**)、张**银行存款65万元或同等价值的财产;

二、冻结原告滕振岗银行存款12万元。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武执保字第123号
  • 法院 武城县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追偿权纠纷
  • 案件类型 执行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被告王**(王**),男,1969年生,汉族,住山东省武城县。

  • 被告张*,女,1966年生,汉族,住山东省武城县。

审判人员

  • 审判长李佃富

  • 审判员张汉军

  • 人民陪审员张秀英

  • 书记员张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