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许**与被告侯**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许**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侯**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许**撤回对被告侯**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900元,减半收取1450元,由原告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许**,女,住东明县。
委托代理人李学然,东明创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侯**,住东明县。
委托代理人唐立红,山东兴鲁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判人员
审判长崔付权
代理审判员李勇才
人民陪审员郭恩华
书记员刘艳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