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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与侯**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许**与被告侯**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许**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侯**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许**撤回对被告侯**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900元,减半收取1450元,由原告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东商初字第832号
  • 法院 东明县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追偿权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许**,女,住东明县。

  • 委托代理人李学然,东明创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 被告侯**,住东明县。

  • 委托代理人唐立红,山东兴鲁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判人员

  • 审判长崔付权

  • 代理审判员李勇才

  • 人民陪审员郭恩华

  • 书记员刘艳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