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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徐**、孙**与被告王*、曾**追偿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孙**与被告王*、曾**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徐**、孙**于2015年9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孙**撤诉完全自愿,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徐**、孙**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482元(减半收取1241元)由原告徐**、孙**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三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武民初字第378号
  • 法院 武城县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追偿权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徐**,女,1982年生,汉族,住山东省武城县。

  • 原告孙**,女,1971年生,汉族,住山东省武城县。

  • 被告王*,男,1982年生,汉族,住山东省武城县。

  • 被告曾**,女,1984年生,汉族,住山东省武城县。

审判人员

  • 审判长阚东广

  • 审判员李文桥

  • 人民陪审员张进鲁

  • 书记员王雪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