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孙**与被告王*、曾**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徐**、孙**于2015年9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孙**撤诉完全自愿,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徐**、孙**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482元(减半收取1241元)由原告徐**、孙**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三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徐**,女,1982年生,汉族,住山东省武城县。
原告孙**,女,1971年生,汉族,住山东省武城县。
被告王*,男,1982年生,汉族,住山东省武城县。
被告曾**,女,1984年生,汉族,住山东省武城县。
审判人员
审判长阚东广
审判员李文桥
人民陪审员张进鲁
书记员王雪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