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韩*忠诉被告张**追偿权纠纷一案,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以双方达成和解由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韩**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八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韩**,男,1938年9月8日生,汉族,住山东省庆云县。
被告张**,男,1968年6月16日生,汉族,住山东省庆云县。
审判人员
代理审判员常青龙
书记员杨绍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