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关于莱芜市**责任公司申请执行莱芜**限公司、莱芜**有限公司、刘*、修晶丽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山东省**民法院(2013)莱中商初字第11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3月24日立案执行,并向各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法定义务,但各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
本院认为
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后未能发现各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莱芜市**责任公司也未能提供各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先予终结。申请执行人莱芜市**责任公司尚未实现的债权19258138.47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及垫支的案件受理费、诉讼保全费,应由各被执行人继续清偿。申请执行人在发现各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时,可持原生效法律文书及本裁定,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山东省**民法院(2013)莱中商初字第11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三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申请执行人:莱芜**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莱芜**限公司。
被执行人:莱芜**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刘*。
被执行人:修晶丽。
审判人员
执行长刘伟
执行员张坤
执行员何栋
书记员亓东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