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鹤壁**有限公司与刘**追偿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鹤壁**有限公司与被告刘**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0月2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11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鹤壁**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付爱云,被告刘**及其委托代理人张*到庭参加诉讼。对本案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李**,经本院通知未参与诉讼,并放弃本案诉讼权利及实体权利。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鹤壁**有限公司诉称,郭**诉刘**、李**、鹤壁**有限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已经(2011)山民初字第1808号,(2012)鹤民一终字第12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由刘**赔偿郭**各种损失145879.12元。李**与原告承担连带责任。判决书生效后,进入执行程序,由于刘**拒不露面,法庭执行困难,原告代替刘**偿付债务78300元。请求判决被告支付原告代偿债务的追偿款78300元。

被告辩称

被告刘*根辩称,一审判决三被告承担连带责任,经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判决已生效,在执行中,被告不是拒不露面,是赔偿能力有限。根据法律规定连带责任人均有赔偿义务,原告依法赔偿并无不当。原告起诉被告不正确,应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原告为支持自己的主张向本院提交了过路款结算单及农行进账单,证明原告鹤壁**有限公司按照生效判决支付郭**78300元。

被告对此两份无异议。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提交的证据,能反映案件事实的客观情况,本院确认原告提交的证据,具有证明力。

依据有效证据及生效判决书,结合庭审情况,本院确认如下案件事实:

2010年12月8日,鹤壁**有限公司将鹤壁市数码城项目售楼部装修工程发包给李**开办的鹤**发区江南装饰部,双方签订合同一份,合同约定,于2010年6月22日开工,2010年12月7日完工。施工过程中若发生工伤等事故由鹤**发区江南装饰部自行负责,并承担相关费用。鹤**发区江南装饰部系个人经营,无相关资质。鹤**发区江南装饰部又将部分工程分包给刘**,刘**雇佣郭**,2010年7月4日上午11时许,郭**在给售楼部吊顶时,因移动脚手架翻倒受伤;诉至本院,本院于2011年7月11日作出一审判决,以鹤壁**有限公司将装修工程发包给没有相应资质的鹤**发区江南装饰部(业主李**),李**又将部分工程分包给没有相应资质的刘**为由,判决刘**、李**、鹤壁**有限公司赔偿郭**145879.12元(含刘**给付郭**生活费6580元,不含刘**支付的郭**医疗费15212.55元),郭**损失金额为145879.12+15212.55u003d161091.67元。执行时鹤壁**有限公司支付执行款78300元。

本院认为,“连带责任人根据各自责任大小确定相应的赔偿数额;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赔偿责任。”“支付超出自己赔偿数额的连带责任人,有权向其他连带责任人追偿。”“建筑工程实行招标发包的,发包单位应当将建筑工程发包给依法中标的承包单位。建筑工程实行直接发包的,发包单位应当将建筑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承包单位。”本案中原告鹤壁**有限公司违法将建筑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李**开办的鹤壁**南装修部,李**又将工程分包给没有相应资质的刘**,在施工过程中郭**受伤。原告与二被告均有过错,应各自承担三分之一的责任,即应各自承担赔偿款53697.22元,原告已支付赔偿款78300元,可向被告刘**追偿赔偿款24602.78元。

综上,案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刘*根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鹤壁**有限公司人民币24602.78元;

驳回原告鹤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758元,原告鹤**有限公司负担1343元,被告刘**负担41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式十份,上诉于河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3)山民初字第2111号
  • 法院 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3
  • 案由 追偿权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判决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鹤壁**有限公司,住所地鹤壁市淇滨区九州路。

  • 法定代表人臧**,该公司总经理。

  • 委托代理人付爱云,河南明星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

  • 被告刘**,男,1969年6月9日生,汉族。

  • 委托代理人张龙,男,鹤壁市山城区红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审判人员

  • 审判长谷堃

  • 审判员冯祥敏

  • 人民陪审员王学明

  • 书记员张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