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新乡市**保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河南**限公司、河南省**有限公司、卫辉市**有限公司、张**、赵*、张**、闫虎、孙**、韩**、翟**、孙**、何**追偿权纠纷一案,我院于2015年7月22日依法受理。本院在执行中,经查询未发现以上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故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2015)牧民二初字第166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申请执行人新乡市**保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董事长。
被执行人河南**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经理。
被执行人河南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闫虎,总经理。
被执行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韩**,总经理。
被执行人张**。
被执行人赵*。
被执行人张**。
被执行人闫虎。
被执行人孙**。
被执行人韩**。
被执行人翟**。
被执行人孙**。
被执行人何**。
审判人员
执行员曹清扬
执行员李涛
执行员王嘉凯
书记员李双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