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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市**保有限公司与河南**限公司、河南省**有限公司等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新乡市**保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河南**限公司、河南省**有限公司、卫辉市**有限公司、张**、赵*、张**、闫虎、孙**、韩**、翟**、孙**、何**追偿权纠纷一案,我院于2015年7月22日依法受理。本院在执行中,经查询未发现以上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故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2015)牧民二初字第166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牧执字第530号
  • 法院 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追偿权纠纷
  • 案件类型 执行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申请执行人新乡市**保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张**,董事长。

  • 被执行人河南**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张**,经理。

  • 被执行人河南省**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闫虎,总经理。

  • 被执行人**材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韩**,总经理。

  • 被执行人张**。

  • 被执行人赵*。

  • 被执行人张**。

  • 被执行人闫虎。

  • 被执行人孙**。

  • 被执行人韩**。

  • 被执行人翟**。

  • 被执行人孙**。

  • 被执行人何**。

审判人员

  • 执行员曹清扬

  • 执行员李涛

  • 执行员王嘉凯

  • 书记员李双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