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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景诉被告牛**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吴**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三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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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吴*。
被告牛**。
审判人员
审判长宋复数
代理审判员介百慧
陪审员任岳如
代理书记员孟松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