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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与牛素勤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景诉被告牛**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吴**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三月十九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3)卫民初字第1697号
  • 法院 卫辉市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4
  • 案由 追偿权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吴*。

  • 被告牛**。

审判人员

  • 审判长宋复数

  • 代理审判员介百慧

  • 陪审员任岳如

  • 代理书记员孟松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