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李*西诉被告郭**追偿权纠纷一案,原告李*西于2015年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查明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李**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李**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九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李**,男,1975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夏邑县。
委托代理人韩新杰,河南宇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郭**(又名郭*),男,1963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永城市。
审判人员
审判长黄建民
审判员崔丹丹
陪审员陈翠
书记员陈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