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诉被告朱**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赵**于2015年8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赵**自愿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权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赵**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65元,减半收取432.5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六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赵**,男,1963年7月10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农民,住河南省永城市。
委托代理人夏磊,河南旺达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朱**,男,1963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永城市。
审判人员
审判长李安琦
审判员郑春玲
审判员曹娟
书记员刘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