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找法网 > 裁判文书 > 正文

原告赵**诉被告朱**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诉被告朱**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赵**于2015年8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赵**自愿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权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赵**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65元,减半收取432.5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六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永民初字第2009号
  • 法院 永城市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追偿权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赵**,男,1963年7月10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农民,住河南省永城市。

  • 委托代理人夏磊,河南旺达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 被告朱**,男,1963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永城市。

审判人员

  • 审判长李安琦

  • 审判员郑春玲

  • 审判员曹娟

  • 书记员刘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