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申请人杜**与被申请人何东风追偿权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5年1月2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称申请人于2007年2月9日经手为被申请人借款15万元,后因出借人急需用款,申请人已将该款全部偿还给出借人,经多次向被申请人催要,被申请人以资金紧张为由不予偿还,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特申请法院对西华**造板厂破产清算组应支付给被申请人的35万元予以保全,并提供相应的资产作担保。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西华**造板厂破产清算组应支付给被申请人何**的35万元予以冻结。
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九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申请人杜**,女,汉族,1946年6月20日出生。
被申请人何东风,男,汉族,1956年2月9日出生。
审判人员
审判长张秋美
审判员金广良
审判员何俊英
书记员陈二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