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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徐*与徐*、陶**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白诉被告徐*、陶**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杨*白于2014年5月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并提交其本人所有的鄂A号东风牌小型普通客车一辆,以及与其妻子邹*(公民身份号码:)共有的位于湖北汉口北四季美农贸城****号商铺(合同编号:****)作为本次财产保全的担保,邹*亦书面承诺同意为此作保。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将原告杨**所有的鄂A号东风牌小型普通客车一辆予以查封。

二、将原告杨**与其妻子邹*共有的位于湖北汉口北四季美农贸城****商铺(合同编号:****)予以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五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4)鄂黄陂民一初字第00359-2号
  • 法院 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4
  • 案由 追偿权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杨**。

  • 被告徐*。

  • 被告陶**。

审判人员

  • 审判长文海桥

  • 代理审判员王洪毅

  • 代理审判员陈思倩

  • 书记员吴颖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