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石首**有限公司与被告王**、周**、涂爱红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3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石首**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8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900元,由原告石**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七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石**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成本贵,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波,湖北忠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任培祥,男,1963年1月30日出生,系该公司风险控制部经理。
被告王**,男,汉族,1970年8月16日出生。
被告周**,男,汉族,1971年6月14日出生。
被告涂爱红,女,汉族,1970年3月3日出生。
审判人员
审判员陈丽
书记员李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