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找法网 > 裁判文书 > 正文

石首**有限公司与王**、周**、涂爱红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石首**有限公司与被告王**、周**、涂爱红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3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石首**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8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900元,由原告石**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七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鄂石首民初字第00062号
  • 法院 石首市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追偿权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石**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成本贵,系该公司董事长。

  • 委托代理人刘波,湖北忠直律师事务所律师。

  • 委托代理人任培祥,男,1963年1月30日出生,系该公司风险控制部经理。

  • 被告王**,男,汉族,1970年8月16日出生。

  • 被告周**,男,汉族,1971年6月14日出生。

  • 被告涂爱红,女,汉族,1970年3月3日出生。

审判人员

  • 审判员陈丽

  • 书记员李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