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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国灯与张**、张**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林国灯与张**、张**追偿权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张**已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4)鄂**一初字第0131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鄂房县执字第00372-4号
  • 法院 房县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追偿权纠纷
  • 案件类型 执行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申请执行人林国灯,市民。

  • 被执行人张**,农民。

  • 被执行人张**,农民。

审判人员

  • 审判长胡厚汉

  • 审判员汪祖鉴

  • 审判员张晓哲

  • 书记员谢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