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林国灯与张**、张**追偿权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张**已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4)鄂**一初字第0131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申请执行人林国灯,市民。
被执行人张**,农民。
被执行人张**,农民。
审判人员
审判长胡厚汉
审判员汪祖鉴
审判员张晓哲
书记员谢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