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石首市创业担保中心与被告杨**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石首市创业担保中心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石首市创业担保中心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四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石首市创业担保中心。
法定代表人刘**,系该中心主任。
委托代理人王平,系该中心科长。
被告杨**。
审判人员
审判员陈丽
书记员李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