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浠水县正晴中小企**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北**限公司、涂浩益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24日作出(2014)鄂黄冈中民二初字第00078号民事判决,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2015年9月7日,申请人浠水县正晴中小企**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经审查后于同月14日立案执行。因被执行人湖北**限公司、涂浩益的财产所在地及住所地均在浠水县人民法院辖区内,为便于案件有效的执行。根据《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32条第2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浠水县正晴中小企**限公司与湖北**限公司、涂浩益追偿权纠纷一案由浠水县人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八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申请执行人浠水县正晴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浠水县。
法定代表人熊**,该董事长。
被执行人湖北**限公司。住所地:浠水县。
法定代表人涂浩益,该董事长。
被执行人涂浩益。
审判人员
审判长游荣
审判员王鹏
审判员廖刚
书记员徐梓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