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巴州**限公司申请执行新疆福顺**技有限公司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和民初字第158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新疆福顺**技有限公司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调查,新疆福顺**技有限公司无能力偿还债务13316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5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和**民法院作出的(2014)和民初字第158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本次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五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申请执行人:巴州**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郑强。
被执行人:新疆福顺**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
审判人员
审判员达娃
书记员乌托拉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