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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州**限公司与新疆福顺**技有限公司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巴州**限公司申请执行新疆福顺**技有限公司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和民初字第158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新疆福顺**技有限公司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调查,新疆福顺**技有限公司无能力偿还债务13316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5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和**民法院作出的(2014)和民初字第158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本次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五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和执字第278号
  • 法院 新疆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和硕县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 案件类型 执行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申请执行人:巴州**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郑强。

  • 被执行人:新疆福顺**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赵**。

审判人员

  • 审判员达娃

  • 书记员乌托拉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