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3年1月21日受理原告策勒县**责任公司诉被告李*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策勒县**责任公司于2013年1月21日以其已与被告自行协商解决纠纷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策勒县**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未侵犯国家、集体以及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策勒县**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后收取25元,由原告策勒县**责任公司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一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策勒县**责任公司,住所策勒县色日克街(策**族医院旁),法定代表人杨建都,该公司经理。
被告李*,男,汉族,42岁,干部,住策勒县。
审判人员
助理审判员施正霞
书记员孙诗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