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策勒县**责任公司与李*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3年1月21日受理原告策勒县**责任公司诉被告李*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策勒县**责任公司于2013年1月21日以其已与被告自行协商解决纠纷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策勒县**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未侵犯国家、集体以及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策勒县**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后收取25元,由原告策勒县**责任公司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一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3)策民一初字第38号
  • 法院 新疆和田地区策勒县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3
  • 案由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策勒县**责任公司,住所策勒县色日克街(策**族医院旁),法定代表人杨建都,该公司经理。

  • 被告李*,男,汉族,42岁,干部,住策勒县。

审判人员

  • 助理审判员施正霞

  • 书记员孙诗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