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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熟市**有限公司与刘**质押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常熟市**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刘**、第三人吴**质押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2014)熟民初字第0051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但未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经原审法院催交后,仍未能按期交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四款、《最**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本案按常熟市**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原审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五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4)苏中民终字第04496号
  • 法院 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4
  • 案由 质押合同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上诉人(原审原告)常熟市**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黄山路199号国际汽配城D6-11号。

  • 法定代表人曹**,董事长。

  •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壮然。

  • 第三人吴**。

审判人员

  • 审判长黄文杰

  • 审判员叶刚

  • 审判员任小明

  • 书记员杨颖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