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季**与被告朱**质押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季**以有证据需要进一步核实为由,于2015年6月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朱**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季**以有证据需要进一步核实为由向法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朱**的起诉,此系其自主地行使诉权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季*亮撤回对被告朱**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880元,减半收取940元,由原告季**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三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季**。
委托代理人王志敏,江苏和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卢魁,江苏和舟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朱**。
审判人员
代理审判员刘志华
书记员陆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