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季**与朱**质押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季**与被告朱**质押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季**以有证据需要进一步核实为由,于2015年6月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朱**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季**以有证据需要进一步核实为由向法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朱**的起诉,此系其自主地行使诉权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季*亮撤回对被告朱**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880元,减半收取940元,由原告季**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三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虎民初字第0434号
  • 法院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质押合同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季**。

  • 委托代理人王志敏,江苏和舟律师事务所律师。

  • 委托代理人卢魁,江苏和舟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 被告朱**。

审判人员

  • 代理审判员刘志华

  • 书记员陆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