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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与苏州鼎**有限公司质押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被告苏州鼎**有限公司质押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已自行协商为由,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人民币2300元,由原告李*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4)吴甪民初字第375号
  • 法院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质押合同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李*。

  • 委托代理人项伟东,江苏筹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 被告苏州**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中区甪直镇晓市路38号108室。

  • 法定代表人朱**,总经理。

  • 委托代理人李日钧,江苏新苏律师事务所律师。

  • 委托代理人杨菊。

审判人员

  • 审判员王云良

  • 书记员张望